(一)案情介绍 孙谊大学毕业后在某外资企业工作,每月收入2000多元。1999年经人介绍与本市大学二年级女生王娅相识,确立了恋爱关系。王娅提出,因父母是下岗工人,要求孙谊每月给自己提供生活费600元,购置7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一套和家具、家电等生活用品,毕业后即结婚,否则中止恋爱关系。王娅的父母表示同意他俩恋爱结婚,但要求每月给付他们生活费400元,否则不准双方恋爱结婚。孙谊再三说明,自己和父母都是一般职工,收入不高,经济上难以满足这些条件,但王娅及其父母毫无体谅之意。孙谊觉得自己已近而立之年,且相貌平平,恋爱多次受挫,只得同意了王娅及其父母的要求并签订了书面协议。孙谊节衣缩食,按时给付和筹集购房等费用。2001年2月王娅催促孙谊购房和准备结婚用品,孙谊无奈,购置了价值16万元的按揭15年的商品房一套,向亲友借得3万元付首付款,用自己这些年节余的钱简单进行了装修并购置了结婚用品。同年8月王娅毕业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王娅提出双方收入归各自所有,自己每月给付150元生活费,其余家庭费用由孙谊负担。孙谊对此不同意,王娅便以离婚要挟。听说http://www.5law.cn/info/minshang/jicheng/jichengfagui/2011/1230/63424.html。孙谊考虑到,自己为王娅经济上支付了几万元代价,为了维持夫妻关系,只得被迫在财产约定协议上签了字。王娅毫不考虑孙谊的实际经济状况,追求高消费,为经济问题双方时常发生纠纷。 2002年7月,孙谊经济上不堪重负,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娅离婚,并要求王娅退还自己婚前支付的生活费元。在审理中,王娅表示双方毫无感情,同意离婚,但不同意退还婚前支付的生活费,而且提出婚后孙谊用夫妻财产支付的元还贷款,应补偿自己7000元,否则不同意离婚。经法院调解无效,判决双方离婚,王娅退还给孙谊婚前支付的生活费2万元,驳回王娅的诉讼请求。 请根据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一、本案涉及的法条 二、案例讨论 1、是婚前赠与还是借婚姻索取财物? 2、是买卖婚姻还是借婚姻索取财物? 三、本案分析意见 (二)案情介绍 秦某有一儿一女秦明和秦玉。秦明系残疾人,虽已成年,但仍然靠父亲养活。秦玉结婚后,与父亲分家另过。外孙张红品学兼优,秦某十分喜爱,2000年1月秦某立下遗嘱,本人死后,交工厂的住房保证金4000元中,赠与外孙张红1000元作学费。2001年1月秦某向宋某借款5000元钱给秦明治病,立有借据。在借款期限即将届满时,秦某因心脏病突然死亡。同时,在杜某诉秦某名誉侵权案中,法院判决秦某向杜某赔礼道歉,秦某尚未履行该判决。秦玉因系下岗工人,家里经济困难,遂向邻居借款1000元钱料理了父亲的丧事。然后,她清理其父遗产,除一些日常生活用品外,在工厂还有住房保证金4000元未领取。秦玉考虑到哥哥秦明系残疾人,书面表示自己愿意放弃继承。房产继承起诉书。宋某向秦明和秦玉提出要求还债,秦明认为,自己系残疾人,父亲留下的住房保证金除去丧葬费1000元外,其余的3000元属于遗产,应留给他作为生活费,不同意拿来清偿父亲的债务。秦玉认为,她为料理父亲的丧事已经向邻居借款1000元钱,这应从父亲留下的4000元遗产中扣除,并从中扣除赠与张红的1000元学费。她实在无力清偿父亲的债务。杜某则要求秦明和秦玉代其父履行赔礼道歉的判决。 请回答: 本案涉及的法条 二、本案讨论 1、宋某的债权应向谁主张?为什么? 2、赔礼道歉的判决还要不要履行?为什么? 3、父亲留下的遗产应否全部留给秦明作为生活费?理由是什么? 4、能否从遗产中扣除丧葬费用和遗赠金?理由是什么? 2、赔礼道歉的判决不需要履行。因为履行的行为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秦某,而秦某已经死亡。 3、不应该,遗产首先要清还债务,丧葬费用,遗赠,同时其他的继承人也享有继承 4、可以扣除丧葬费用,但遗赠金是在秦某的财产还有剩余的情况下。丧葬费用与债享有优先偿还权,这是为保障债权人利益,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 2、赔礼道歉的判决不需要履行。因为履行的行为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秦某,而秦某已经死亡。 3、不应该,遗产首先要清还债务,丧葬费用,遗赠,同时其他的继承人也享有继承 4、可以扣除丧葬费用,但遗赠金是在秦某的财产还有剩余的情况下。丧葬费用与债享有优先偿还权,这是为保障债权人利益,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所以可以扣除丧葬费。 不应该,他们不是当事人 不应该吧,没有法律效率 能,那是他本得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