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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正版】2011年法律硕士联考:最新试题分析及考点解析(非法?

时间:2012-02-13 18:04来源:icephong 作者:iamdearpig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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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2011年法律硕士联考:最新试题分析及考点解析(非法学)原价:55.00元作者:曾宪义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日期:2009年5月1日ISBN字数:页码:版次:第4版装帧:开本:16商品标识:asinB003MC6Y30《2011年法律硕士联考:最新试题分析及考点解析(非法学)》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2011年法律硕士联考:最新试题分析及考点解析(非法学)》内容简介:为了尽可能帮助考生顺利通过考试,我们对法律硕士联考的最新真题进行了详细的解析,并且联系近年考题,对其中蕴涵的考点、重点和难点进行了梳理和概括。7年(2004~2010年)考点解析--命题精脉和题型要义第一部分刑法学第二部分民法学第三部分法理学第四部分中国宪法学第五部分中国法制史最新试题分析及经典试题回放第一部分刑法学第二部分民法学第三部分法理学第四部分中国宪法学第五部分中国法制史后记暂无(一)宪法总论1.宪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属性本部分一般以选择题的形式对考生进行考查,考查方法就是让考生辨别出宪法的本质与核心价值,宪法的概念和特征并非重点考查的对象。宪法的本质属性有三(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但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就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2.宪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本部分考查方式为选择题,命题要点较为分散,一般围绕如下知识点展开:(1)近代宪法。1)英国宪法。英国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英国宪法由宪法性法律(如《自由大宪章》、《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改革法》、《国会法》、《国民参政法》、《共同体法》)、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构成;英国宪法为不成文宪法,故没有宪法典;英国宪法突出体现了议会至上的特点。2)美国宪法。美国宪法最能体现三权分立和权力制衡原则;美国至今共通过了27条宪法修正案。3)法国宪法。法国宪法以保障人权为最大特点;1789年通过的《人权宣言》成为1791年宪法的序言。(2)新中国宪法。1)1949年通过的《共同纲领》起临时宪法的作用,它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政治基础。2)新中国成立后共颁布了四部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1954年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82年宪法是我国到目前为止最好的一部宪法。3.宪法原则本部分命题要点包括:(1)宪法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衡原则,其中,人民主权原则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2)主权观念由法国的波丹提出,人民主权学说("天赋人权"学说)由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创立。(3)基本人权原则是以卢梭的"天赋人权"学说为理论基础的。(4)法治原则最早是由法国的《人权宣言》首次确立的。(5)权力制衡和分权即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联盟权的启蒙思想家是英国的洛克,但近代分权学说进一步发展成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分权理论的思想家是法国的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最早由法国确认,美国的"宪法之父"汉密尔顿将三权分立写入美国宪法。美国是典型的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4.宪法分类本部分考查方式为选择题,命题要点一般集中在分类标准和典型宪法上。命题要点包括:(1)依是否具有统一法典形式可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依制定机关和修改程序是否严格可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依制定宪法的机关可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依阶级本质和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可分为资本主义类型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宪法。其中,学会继承。前三种分类为考查的重点。(2)典型宪法。1787年美国宪法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89年法国宪法为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英国宪法为不成文宪法的典型代表;1814年的《挪威王国宪法》(现存最早的钦定宪法)、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1908年中国的《钦定宪法大纲》为钦定宪法;1809年的《瑞典王国宪法》(现存最早的协定宪法)、1830年法国路易?菲利浦宪法为协定宪法。5.宪法规范和宪法作用本部分一般以选择题的形式对考生进行考查,命题要点一般集中在宪法规范的特点和作用上。对于宪法规范,一般仅考查特点,对于其中的内容很少考查。对于宪法作用,应当做深层次的理解。具体而言,命题要点包括:(1)宪法规范具有内容的根本性(政治性)、效力的最高性、立法的原则性和实施的多层次性四个特点。其中,内容的根本性是宪法规范区别于其他法律规范的最主要的特点。(2)宪法具有保障人权、民主、法治、经济制度四项作用,其中,保障人权是国家权力运行的出发点和归宿。(3)宪法规范的科学性、法制的健全和完善、违宪审查制度的有效运行和公民的宪法意识是宪法发挥作用的必备条件。6.宪法制定本部分考查方式偏重于选择题,命题要点集中在形成宪法规范的最基本方式,制宪权、修宪权与立法权的关系,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关的区别上。具体而言,命题要点包括:(1)宪法创制包括宪法制定(制宪主体依据程序制定宪法、行使制宪权的活动)、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等内容。其中,宪法制定为形成宪法规范的最基本方式。(2)制宪权主体。制宪权主体是制宪权得以运行的首要因素。西哀耶士认为,只有国民才能构成制宪权主体。但在历史上,君主、少数者组织、一定团体等也在一定条件下成为制宪权主体。(3)制宪权。制宪权的概念源于古希腊、古罗马的法治思想以及中世纪的根本法思想。制宪权、修宪权和立法权属于不同层次的权力形态,三种权力中,制宪权为最高权力形态。(4)制宪机关不同于宪法起草机关。制宪机关能独立行使制宪权,为常设机关,有批准和通过宪法的权力并经选举产生;宪法起草机关不能独立行使制宪权,为临时机构,无权通过和批准宪法并经任命产生。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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