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签订了《协议》一份,约定:由于父亲于中风瘫痪,兄弟姐妹四人中谁照顾母亲至临终,可获得父亲的住房。由于丁已退休,就承担了照顾父亲的责任直至父亲去世.四人的母亲早已去世,父亲所居住的房屋系集资房,在老人去世时,这套房屋只预交了约元购房款,其余的4万多元房款是丁在其父亲去世后交的,房产证也是丁交完剩余的购房款后取得的,但房产证是以其父亲名义办理.现对于该房屋是否属于遗产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房产证办在老人的名下,继承法司法解释。但依法去世的人是不能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故老人生前预交的购房款及所享受的福利折扣才是遗产,房屋并不属于遗产。另一种观点认为,老人生前预交的购房款及所享受的福利折扣所占的房屋比例是遗产。还有一种观点则认为,这个房屋属于遗产,丁的行为只是一种出借房款的行为,因为这个房屋肯定能办理产权证,这个房屋属于可期待利益.请各位赐教!
集资房的这种福利是否能作为遗产分割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