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本地法院一个研讨会上的发言内容: 对“”,在诉讼中的、在医疗纠纷、医患纠纷中的作用,到底应该怎么看? 比如,有人说,应该由不懂医学的一些来参与;一些人说,应该由与医疗界无涉的人来做。 我们的研究,或者说无所谓研究,说清楚本来面目而已: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非常的简单,就是说们对一个具体的疾病发表一个意见,说明自己在那种情况下会有如何的诊断、治疗的行为作为,这就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全部内容,这就是所谓的“科学鉴定”和“专家意见”。 归纳到现在民法对医事纠纷的归责的法理、实务,追究民事责任的基本,仍是过失责任,无过失则无赔偿,无因果关系则无赔偿,无法定则无赔偿.这三条,是当代任何一个国家关于民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的法理、法律基础。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即,医疗过失的认定。 什么是“医疗过失”,一个简单的、形象的说法,是否干了不应该干的事、没有干应该干的事,这就是全部的内容。然而,这里的作为,不是由法官、律师、政府官员、医闹们说了算,这有一个简单的评价办法:专家义务、注意义务。这个义务,就是医务人员们的作为的标准。 专家义务、注意义务,有两套标准:一是法定,就是指国家明文的规定;二是指,专家们的平均水平。但尤其要强调的是,这里的专家,不是指科学院院士,而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北京社保代理。护士与陈竺、甚至一个护工,一样,都是专业技术人员;另一个要强调的是,这里的平均水平,不是算术平均,而是指10%-90%原则,即,10%以上专业人员的作为就是绝对的平均水平以上的水平,等于满足了专家注意义务。10%专家以下的作为,还要看“专家特权”,满足这个特权者,哪怕是千分之一的特例,也不是医疗过错,“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 以上这些基础知识,就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其他科学鉴定、专家意见的全部内涵。这些,有兴趣的,建议参考美国最高法院的《科学鉴定指南》,这个版面有部分的翻译译文。 如此说,一些谬论,意图要不是专家的一些人来参加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行为进行专家评判,从科学鉴定的角度讲,这是胡说八道;从司法审判的角度讲,是亵渎法律。下面接着议论。 涉及科学问题的司法审判,与一般的诉讼一样,关键在于证据。但是涉及专业事物的审判,不得不依赖科学鉴定,不得不依赖这个科学鉴定的证据。如此,有一个说法,科学鉴定对于涉及专业事物的诉讼来讲,是“科学审判”,专家“审判”完了、专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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