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当事人申请对"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进行公证,但在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的尾部附加了一句"我自愿放弃本人的继承份额,本人的继承份额由妹妹*继承"在附加这个条件的情况下这份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是否是正确的?放弃继承权可以附加条件吗?这类的公证可以办理吗? 放弃继承不能附条件,如删除所附条件,可以办理公证。 《继承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继承人公开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就产生放弃继承的法律后果,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单方面法律行为,不能附加条件。如果继承人想将自己能够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给其他继承人,则只能在遗产分割后,继承。将自己继承所得到的份额,赠给该人。 按照楼上所说的案例,既然放弃了继承权,就产生了放弃继承的法律后果,自己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不具有处分权,因此,无权指定其本人应继承的份额由那一个人继承。 2、虽然我国《继承法》未有明确规定,但我国继承法理论均认为,放弃继承不能附条件,而且域外继承立法均规定放弃继承不得附条件。 3、虽然继承人放弃继承之前,往往与其他继承人已经就遗产的究竟由谁继承进行过沟通--毕竟,径直放弃继承而不管不顾遗产的最终归属的情况是很少见的,故这里面其实是隐含着一个潜在的"合意"的,房产继承。但我国继承法理论认为放弃继承是单方法律行为而不是继承人之间的有合意的共同行为。 4、我国法学理论认为,继承人可以先接受继承,然后将其应继份转让给其指定的继承人或其他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