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律师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是父女关系,且被告甄苇莉尚在校读书,被告甄永生将该楼房产权转为其女儿甄苇莉所有,既没有征得甄龙泮以及甄龙龙泮的全体家属同意,也没有充分的付款证据证明售给甄苇莉。两被告的行为显属恶意串通侵害了该房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糖尿病食疗菜谱。其行为应视为无效,应承担民事责任。现原告起诉请求有理,应予支持。据此作出判决:一、被告甄永生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中路463号楼房产权转归给被告甄苇莉所有无效;二、被告甄苇莉应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中路463号楼房所有权返还给原告甄永顺所有,并与原告甄永顺办理该房产权转户手续,被告甄永生负办理楼房产权转户连带责任。楼房产权转户一切费用由两被告负责交纳。上述判决,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执行完毕。本案诉讼费4050元,由被告甄永生、甄苇莉负责交纳。 上诉人甄永生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人称:被上诉人主体不符合民事实体法律和诉讼法律规定,其诉状签名真实,致使一审诉讼程序错误,对本案重大事实认定不清,错误认定上诉人的合法授权代理己经终止。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作出改判。 上诉人甄永生对其陈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1、甄永生代甄龙泮交纳人民中路463号重置价款.00元;2、甄永生代甄龙泮交经租户发还手续费.00元;3、甄永生代甄龙泮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00元;4、甄永生代龙泮交纳产权登记费税.00元;5、甄永生代甄龙泮交纳产权登记费等(4张收据)合计1363.00元;6、甄永生代甄苇莉交纳房地产交易服务费及手续费(3张收据)合共.00元。上述六份证据证明上诉人甄永生代甄龙泮垫付该房屋一切费用及办理了房屋过户经甄苇莉手续费。 被上诉人甄永顺答辩: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上诉。 被上诉人为其辩解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但对上诉人提供第1、2份证据有异议,认为是他本人出资9万元给上诉人的老婆交纳的房屋费用,对第3、4、5、6份证据无异议。 根据上述当事人确认的证据、事实以及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认证,本院因此确认了本院以上查明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