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评标委员会应遵循的评标标准和评标结果效力的规定。 一、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符合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竞争者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的唯一标准和评审方法,只能是在事先已提供给每一个投标人的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都不能在评标过程中对评标标准和方法加以修改。招标文件以外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能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评分法评标的,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将各项评分因素按其重要性确定得分标准,损害。按此标准对每个投标者提供的报价和其他评分因素进行评分,按得分较高者确定中标候选人。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各项因素评议法的,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各种评标因素,并将这些因素尽可能用货币形式表示,计算出各个因素的评标价。以综合评标价较低的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损害。包括对投标文件的评估、审查和比较。对投标文件的审查,主要是对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查。投标文件应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这里讲的“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对投标文件的评估,主要是对投标报价和投标的技术方面进行评估。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投标报价评估,在评估投标报价时应对报价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评估,主要是对投标人所报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的配备,施工技术能力、以往履行合同情况,临时设施的布置和临时用地情况等进行评估。对于设备采购的技术评估,主要是从执行设计上要求的能力、数量控制、质量控制、进度縫righ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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