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条例》第25条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盐都区新都办事处伍冈居委会、亭湖区伍佑办事处构港村、民主居委会、伍西村、洋桥居委会境内14.4097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 (苏政地 [2011]850号),批准用途为道路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四址范围) 该道路位于盐都区新都办事处伍冈居委会、亭湖区伍佑办事处构港村、,对于农村房产继承法。民主居委会、伍西村、洋桥居委会境内,征收范围详见宗地图。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征收土地总面积14.4097公顷。其中:耕地9.3571公顷、其他农用地1.4961公顷、建设用地1.7354公顷、未利用地1.8211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土地补偿费:耕地、其他农用地、非农建设用地盐都区元/亩 ,未利用地8000元/亩;亭湖区元/亩,未利用地9000元/亩 2、安置补助费标准:盐都区农用地元/人;亭湖区元/人。 3、水利设施补偿标准:1000元/亩 4、青苗补偿标准:盐都区1120元/亩、亭湖区1260元/亩(耕地面积) 五、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社保安置。按照 盐政发[2006]027号《盐城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将进入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不低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划入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将剩余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六、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