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或妨碍的,应该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原被告属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处理好相邻关系,共同维护楼房的安全。被告在有关部分的同意下施工,楼房的安全是有保障的。但是,被告增加夹层的行为利用了属于公用部分的梁、柱和地板以下的掩护工程,使梁柱的负载加大,地梁裸露,是对公用部分的非正常使用,影响到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利益。因此被告应对其未经全体区分所有人的同意而非正常使用公用部分的行为负责。
(3)法院判决及适用的法律:一审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粉刷裂墙、保护好地梁裸露部位,疏通下水管道,并赔偿原告各户1000元补偿费。原告钟宝强等住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增加被告应拆除底层房屋的夹层、将下挖的部分恢复原状的要求。
6、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诉瑞士产业资源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1989年第1期)
(1)事实概要: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与瑞士产业资源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瑞士产业资源公司既无钢厂也无钢材,却采用欺诈手段,通过发送虚假信息、伪造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单据骗取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的巨额货款。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后,瑞士产业资源公司提起上诉。
(2)裁判要旨:瑞士产业资源公司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以骗取巨额货款,这是利用合同形式进行欺诈,已超出了履行合同的范围,不仅破坏了合同,而且构成了侵权。因此,当事人的纠纷应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受仲裁条款的制约。由于本案是因侵权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侵权人除了应返还受害人的货款外,对于受害人因欺诈遭受的其他重大损失,亦应当赔偿。
(3)法院判决及适用的法律:一审判决瑞士产业资源公司偿还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货款美元,并赔偿货款的贷款利息.58美元,经营损失.25美元,国外公证何认证费、国内律师费.77美元,共计.6美元。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且上诉人应增加赔偿被上诉人自原审法院判决后至本判决宣判之日的货款的银行贷款利息.71美元。
历史上的今天:
原点.MI2010-10-17sleepsleepsleep2010-10-17刊发《今日普陀》文学副刊2010年07月27日2010-10-17好好滴干下去呀!201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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