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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承诺不符合房产继承形式,代位继承份额不可增加

时间:2012-02-27 13:03来源:ziwilliam 作者:郭林祥 中国法律网
编辑同志:

我的婆家有四个女儿一个儿子。1986年与我的爱人结婚,婚后与公婆一起生活了12年。1999年10月,我和爱人拿出一部分钱又向婆家的大女儿和小女儿借了一部分钱购买了现住房,办过户手续时,是我公公跟着卖方去办的过户,当时产权登记在我公公名下。以后,代位继承案例。我陆续还清了大姑小姑的借款。期间,我爱人突发心梗去世后,我多次找到公公要求把房子过户到我的名下,他同意暂时过到我的名下,等孙女满18岁后过户到孙女名下,我只好同意公公的主张。公婆先后去世后,今年,大姑小姑等4人在我和女儿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公公名下的房产以50万元的价格出售后进行分割。请问50万元的房款,是否应有孙女的份额?我和女儿该如何维权?

口头承诺不符合房产继承形式,

代位继承份额不可增加

律师答疑:

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律师毛军解答,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房产是公民遗产中重要组成部分。房产继承包括两种形式,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留有遗嘱就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

毛律师分析到:根据《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王女士的爱人先于被继承人(王某公公)去世,随后被继承人去世,狗有没有继承权。此时王女士与女儿应代位继承,且代位继承的份额仅为王女士的爱人有权继承的那份。

毛律师说,就王女士信中所述,她在家庭财产纷争中有两步过失,才造成不利结果。一是房产的权属登记在公公名下,二是公公的口头承诺没有采取书面形式。房产的取得在我国采取的是公示公告登记原则,房产一经登记发证可以对抗他人,公民对房产的赠与,继承必须采取要式形式即书面公证形式。

毛律师说,根据你家的情况,先应确定继承人,其后确定继承份额。该房产应当分成5份,王女士及其女儿占一份。法律规定:由于该房产未经全体继承人分割,仍应为所有继承人共同共有,其中任何一个或几个继承人不得擅自处分。目前:王女士婆家的四个女儿,将父母的房产卖掉50万元后俵分,王女士及其女儿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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