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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征地补偿标准

时间:2012-03-07 23:45来源:Hanks 作者:坡上斜阳 中国法律网
回复时间::05-14 15:58   江西省阵地补偿标准是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征用土地应当按下列规定付给被征地单位土地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征用耕地(包括菜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计算;

  (二)征用设区的市郊区的精养鱼塘,按该土地被使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9倍计算,征用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郊区的精养鱼塘,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计算;

  (三)征用园地、非精养鱼塘、水生地、林地、牧场,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计算;

  (四)征用宅基地,比照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计算;

  (五)征用荒山、荒地、荒滩及其他土地,比照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计算。

  第二十八条 征用土地应当按下列规定付给被征地单位安置补助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征用耕地,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耕地1333平方米以上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4至5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667平方米以上1333平方米以下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5至7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333平方米以上667平方米以下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7至9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200平方米以上333平方米以下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9至10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200平方米以下的,按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15倍计算;

  (二)征用园地、非精养鱼塘、水生地、林地、牧场等,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4至5倍计算,征用精养鱼塘按6至10倍计算;

  (三)征用其他土地,相比看房产继承费用。比照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2至4倍计算。

  第二十九条 征用土地应当按下列规定付给被征地单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一)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按实际损失补偿,房屋、树木等附着物作价赔偿,也可以另行修建和栽种,在公布征地方案后抢种的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和补偿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乡镇企业用地必须严格控制在省土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用地标准范围内。

  乡镇企业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征用土地补偿标准的低限执行。但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的企业,用地补偿标准参照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土地,应当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除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全额补偿外,其他补偿费参照乡镇企业用地的补偿标准减半执行。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的土地,调剂了相应的土地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除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全额补偿外,其他补偿费可以不予补偿。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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