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第1款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父亲95年与继母结婚(之前继母有1男2女3个子女,到我家时已成人),当年我15岁,97年我就参加工作了,继母对我有过2年的抚养关系,她是典型的农村妇女形象,只是在家做饭、洗衣,全由父亲在外挣钱养活我们。2003年父亲病逝,把房子和部分财产通过遗嘱的方式留给了我(房子是84年父亲和生母共同修建的),同时给继母留有5000元现金。现在继母已遗嘱未给她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为由提出分房,要求继承房屋产权。注:父亲去世时继母刚好59周岁,注册资金印花税。当时身体健康,并自己在外拾破烂,还享有政府发放的低保金。近期继母被诊断为心脏病。
问题1 继母是否符合《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
2 有多个赡养人算不算没有生活来源?
3 缺乏劳动能力该如何理解? 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范畴,继承。法官既可以认为5000元足够,也可以认为不足够,要根据法官的调查和自由心证,当地的生活状况来确定。 如果继母有子女赡养,一般不认为是无生活来源,不能要求适用继承法的该法条及相关司法解释。 合法的遗嘱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该遗嘱没有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不应当进行重新分配。民法(如:继承法)最核心的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能对抗该原则的只能是其上位的公序良俗原则。 只要法官认为不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就不能破坏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你的情况胜诉面还是相当大的,即使法官部分支持了对方的诉求,也不可能重大改变遗产分配结构。遗产的大部分还是应当属于你的财产。 1.符合.因为他也有权继承你父亲的遗产 2.算. 3.就是没有经济来源!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