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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旅游条例二审增加各级政府

时间:2012-03-25 01:13来源:听听冷雨 作者:张宇 中国法律网

  四川省旅游条例(草案)二审支持非遗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

  国有旅游资源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还是不分?怎么分才能杜绝腐败?3月19日上午,省人大城环资委召开《四川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征求意见座谈会,热议这些问题,并就旅游安全和消费者权益维护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稿增加各级政府职责

  该条例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一审,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已将法规草案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与一审稿相比,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各级政府在引领和扶持旅游产业发展方面的职责。如第四条规定:“省政府应当设立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对全省旅游业发展中重大问题进行综合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协调处理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旅游规划,将旅游规划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继承

  二审稿新增加的第十三条中,对设立旅游度假区的申请、审核等环节作了明确规定,要求“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国家或省级旅游度假区名义从事开发和经营活动”。

  在鼓励和支持地方、民族特色文化旅游方面,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并明确“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委托旅行社安排公务活动方面,除一审稿中规定“应当遵循节约、效能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还明确“不得借此组织公费旅游”。房产继承纠纷

  国有旅游资源权属引热议

  “国有旅游资源可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适当分离”,征求意见稿中的这个规定,引起与会人员热烈讨论。

  来自省监察厅的同志认为,国有旅游资源的经营权转让过程中,极易滋生腐败,建议在条例中对国有旅游资源的经营权转让程序进行严格规定,杜绝腐败。

  省法制办政法处副处长温晖表示,从国家层面来说,除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经营权不得进行整体性转让外,国有旅游资源的经营权和所有权鼓励适当分离。“利用社会资金来参与一些景区的开发和保护,并非坏事。”温晖说,国有旅游资源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甚至县级不同层次,可以对不同层次的旅游资源采取分类处理,“在分层次处理过程中考虑如何堵住腐败的漏洞”。

  旅游安全受到关注。来自林业工商等部门的同志提出,旅游经营者除应制定并实施安全事故和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之外,还有义务主动消除安全隐患,在旅游设施、设备的建设、维护等方面制定明确标准。如弯道等危险路段是否应该设置防撞墙?乡村旅馆是否应按一定标准进行防火改造?

  在消费者权益维护等方面,参会人员也提出了具体意见和建议。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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