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启者:由于人民向国家中央政权反映问题的渠道没有,特请求你们把收到的此材料转给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领导。谢谢。 请中央政府监督地方基层政府遵守《宪法》、 尊重人民私有财产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历来的《宪法》,都有保护人民的私人合法财产的明文规定。1954年的第一部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第八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现行《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但是,在社会生活现实中,地方政府的"政策"常常对《宪法》的规定置之不理,而是滥用行政权侵犯人民的合法私有财产的合法所有权。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地方政府为了自己的政绩(实际上还有为了地方官员自己的升迁利益,和不容易被别人发现的"好处"),借口"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强行霸占老百姓正在合法使用的、属于自己合法所有的房屋及其所使用的土地。为了不使地方政府陷入"违法"的境地,地方政府指使或临时组建的流氓拆迁公司出面去完成此项任务。流氓拆迁公司有地方政府做后台,在与被拆迁人谈判拆迁合同条款时,给出的条件只是对拆迁方有利,对被拆迁人不利。90年代中期的拆迁条款中,被拆迁人是不得"回迁"的,被拆迁人原来所居住的城市中心属于寸土寸金的上等区位,被拆迁公司白白拿走,把被拆迁人撵到远离市中心的下等区位,这还美名其曰"拆一还一"。被拆迁人受到的区位损失,特别是残疾人因拆迁造成的各种经济困难、生活困难和各种不方便,地方政府根本不予理会。被拆迁人受到的损失例如:原来的平房不存在楼上住户往楼下漏水、丢垃圾之类的干扰,变成高楼大厦以后却出现了;原来有院坝天井可供人们休息和呼吸新鲜空气的场地,变成高楼大厦以后没有了;住在高楼大厦以后,出了单元门只有汽车路和汽车的废气,没有了新鲜空气;原来住在市中心有购物、买菜、上医院、去邮局、去银行等等的方便,被撵到远离市中心的地方以后,这些方便都没有了;原来距离工作场所很近的区位优势,在被撵到远离市中心的地方以后变得没有了。 昆明市地方政府对于残疾人因拆迁造成的种种困难的申诉的回答是:以"拆迁的时间在前,上级有关拆迁时应对残疾人给与照顾的法令出台时间在后"为理由,而拒绝对被拆迁的残疾人造成的损失和困难给与补偿或调整。 对于不要房子而要现金补偿的被拆迁人,流氓拆迁公司给出的价格往往较低,不能被被拆迁人接受。因为被拆迁人如果拿这一笔钱去另外买同等类的房屋的话,是远远不够的。 被拆迁人如果想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的话,流氓拆迁公司完成拆迁任务之后,已经无影无踪,地方政府把一切责任推给拆迁公司,自己一身轻松。而且,法院也不愿意受理有地方政府做后台的麻烦事件。《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这一规定为地方政府以"政策"的形式违反《宪法》大开了"绿灯",而不能对其追究。 2012年,上述情况在昆明市仍然存在(2012年1月底到2月初云南电视台有这方面的报道)。如果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公司给出的霸道条款,拆迁公司就会使用流氓手段:把被拆迁人周围的房屋捣烂、夜里用挖掘机强行捣烂被拆迁人的房屋、断水、断电、断路、对被拆迁人施行人身暴力殴打等等。 地方政府侵犯人民合法权益的做法,有历史传统: 1958年,中国在城市里进行"私房改造"运动中,理论上受到《宪法》保护的私人合法房屋财产被这一运动"化私为公",淄博创业人物。变成了地方政府房管局的财产。地方政府为了表现自己的"彻底革命精神",在中央政策的规定之外,创造性地把"私房改造"的范围扩大化了: 1958年3月国务院第二商业部发的(58)二商房字第154号文件《关于城市私房改造问题的报告》里是这样写的:"从我国具体情况出发,对小房主不以房租收入作为生活的主要来源,而作为一部分生活费用补助,是应该被允许的。同时许多小房主的出租房屋常常与自己住房连在一起,看看继承。如仅有一个小四合院和一幢小楼房,自己住一部分,出租一部分,若将出租部分予以改造,不仅不便于管理,而且从群众习惯上看,也不太合适。…给房主留房,一般不宜太严"。1964年1月13日国务院(64)国房字21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这样明确规定:"改造起点的规定,大城市一般是150平方米(约合10间房),中等城市一般是100平方米(约合6、7间房)。…房主的自住房已经实行国家经租的,一般应当退还。" 但是,昆明市的政策是:"凡由他人无租使用或空闲房屋与共用走道、厨房,应视为出租计算"(见1958年昆明市政府批转市房管局的《昆明市对私有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工作方案》第一部分第3条)。根据昆明市的这一政策,原本是房主自己使用的客厅、厨房、书房、厕所、过道、院坝天井,等等,都被当作出租房"私改"了去。有房主在2008年向昆明市政府申诉这一不合中央政策规定的做法,市政府房管局房产处的处长(陈树华)2008年7月28日的回答是:①要尊重历史,②房管局只能执行1958年昆明市政府批转的《昆明市对私有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工作方案》,③除非撤销了1958年的《昆明市对私有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工作方案》,否则不能纠错。 我们认为,地方政府为了自己的"政绩"利益,不管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的明文规定,也不管中央政府政策的明文规定,侵占老百姓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是错误的,应该向被侵占人道歉并且纠错。被侵占人之所以多年以后才提出这一问题,是由于地方政府从来都把中央政策当作"机密"、不让老百姓知晓,利用人民信任共产党的条件,做着对不起党和人民的事情,当人民明白了中央政策规定并提出申诉以后,地方政府仍然坚持扩大化"私改"的做法,听说创业政策。更是错上加错。 中国共产党历来教导人民说,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党中央能够把中共成立以来发生在自己身上的重大错误一一纠正,把极左思想和极左路线制造的多种黑白颠倒的事件一一平反,这才获得了全国人民的拥护和爱戴。地方党和政府如果不与党中央及中央政府保持政策上的一致,这与旧社会的独立王国和地方割据政权有什么两样?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明确的征收范围:(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事实上,地方政府侵占老百姓合法房屋财产的目的,都是把土地倒卖给房地产商,让地方政府获得GDP"政绩",而不是中央政府规定的"公共利益的需要。"。房地产商在买到的土地上建盖了高楼大厦并以高价出卖以后,成为暴发户,买高价房屋的社会消费者直接供养了房地产商;社会物价水平在这一过程中被抬高,国家的货币因此而贬值,社会经济的"泡沫"由此逐渐形成。2011年云南全省财政总收入完成2258亿元,其中,土地出让收入突破900亿元,出卖土地的收入占了财政总收入的40%,这样畸形的经济结构,不出泡沫才怪! 地方官员由于GDP政绩而获得升迁。http://www.5law.cn/info/minshang/jicheng/jichengfagui/2011/1216/58708.html。中国共产党的宗旨--"为人民服务",被地方官员变成了"为自己的政绩服务"。 2011年,中央政府颁布了新的房屋拆迁条例,连同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以及保障人民财产合法所有权的《物权法》,为什么还是管不住地方政府我行我素、侵占老百姓合法权益的霸道行为?这是因为国家政权对地方政府的行为缺少有力的监督和管理;国家政权对《宪法》的执行缺乏有力的监督和检查;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GDP政绩"太过分偏好;国家政权对国民经济的"GDP结构"缺少科学正确的分析、理解和追求。 在此,请求党中央和国家政权针对上述存在问题,改革对于地方政府和对于社会的管理办法,堵塞在执行国家《宪法》过程中的漏洞,改进对地方干部的评价办法和管理办法,确保社会主义法制的正确实施,确保人民的基本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确保《宪法》的完全、彻底、正确的实施。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