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继承法规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继承 > 继承法规 >

第111号公约:反对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时间:2012-03-25 05:53来源:国仁 作者:炫女郎 中国法律网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五八年六月四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四十二届会议,

  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就业和职业领域的歧视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并考虑到费城宣言肯定全人类不分种族、信仰或性别都有权在自由和尊严、经济保障和机会均 等的条件下谋求其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并进一步考虑到歧视构成对世界人权宣言所阐明的各项权利的侵犯,于一九五八年六月二十五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五八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相比看领结婚证需要婚检吗

  第1条

  1. 就本公约而言,“歧视”一词包括:

  (a) 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

  (b) 有关会员国经与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以及其它适当机构协商后可能确定的、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其它此种区别、排斥或优惠。

  2. 对一项特定职业基于其内在需要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不应视为歧视。

  3. 就本公约而言,“就业”和“职业”二词所指包括获得职业培训、获得就业和特定职业,以及就业条款和条件。

  第2条

  凡本公约生效的会员国,承诺宣布和遵循一项旨在以符合国家条件和惯例的方法促进就业与职业机会均等和待遇平等的国家政策,以消除这方面的任何歧视。房产继承税

  第3条

  凡本公约生效的会员国,承诺以符合国家条件和实践的方法:

  (a) 寻求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及其它适当机构在促进接受和遵守该项政策方面的合作;

  (b) 制订可赖以使人接受和遵守该项政策的法规,推进可赖以使人接受和遵守该项政策的教育计划;

  (c) 废除任何不符合该项政策的法令规定,修改任何不符合该项政策的行政指示或做法;

  (d) 在一个国家当局的直接控制下在就业方面执行该项政策;

  (e) 在一个国家当局的指导下在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和安置服务活动方面保证遵守该项政策;

  (f) 在公约实施情况年度报告中说明为执行该项政策采取的行动以及这种行动所获得的结果。

  第4条

  针对有正当理由被怀疑为或证实参与了有损国家安全活动的个人所采取的任何措施,不应视为歧视,只是有关个人应有权向按照国家实践建立的主管机构提出申诉。

  第5条

  1. 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其它公约和建议书规定的保护或援助的特殊措施不应视为歧视。

  2. 凡会员国经与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协商,得确定为适合某些人员特殊需要而制订的其它专门措施应不被视为歧视,这些人员由于诸如性别、年龄、残疾、家庭负担,继承。或社会或文化地位等原因而一般被认为需要特殊保护或援助。

  第6条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承诺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规定将其实施于非本土领地。

  第7条

  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请国际劳工局长登记。

  第8条

  1. 本公约应仅对其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有约束力。

  2. 本公约应自两个会员国的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

  3. 此后,对于任何会员国,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生效。

  第9条

  1.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自本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满十年后得向国际劳工局长通知解约,并请其登记。此项解约通知书自登记之日起满一年后始得生效。

  2.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前款所述十年期满后的一年内未行使本条所规定的解约权利者,即须再遵守十年,继承。此后每当十年期满,得依本条的规定通知解约。

  第10条

  1. 国际劳工局长应将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所送达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登记情况,通知本组织的全体会员国。

    上一页1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