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西民一初字2064号上诉上访控申状 上诉上访控申请人(原告): 1、李新叶,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无业,住南宁市秀厢大道55号北湖第二安居小区5栋3单元701号。 2、李时杰,男,1985年8月1日出生,壮族,无业,住南宁市秀厢大道55号北湖第二安居小区5栋3单元701号,系李新叶的大儿子。 3、李玉霞,女,1988年3月6日出生,壮族,无业,住南宁市秀厢大道55号北湖第二安居小区5栋3单元701号,系李新的女儿。 4、李德龙,男,2000年12月31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秀厢大道55号北湖第二安居小区5栋3单元701号,系李新叶的小儿子。 5、何金连,女,1976年10月29日出生,壮族,无业,住南宁市秀厢大道55号北湖第二安居小区5栋3单元701号,与李新叶系夫妻关系。 被上诉被控告人(被告): 1、南宁市青云旧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友爱路16-3号6楼603、604号房。二手房购房须知。法人代表:张怀钦。 2、李燕妮,女,1950年1月26日出生,壮族,南宁市面粉厂退休工人,住南宁市面粉厂宿舍18栋3单元205号。 3、李雪松,女,1955年1月3日出生,壮族,南宁市万力啤酒厂退休干部,住南宁市明秀西路152号11栋2单元9号。 4、李绿漪,女,1957年6月20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南宁市兴宁路88号二楼202号,南宁市和平商场一楼北区1号铺位。 5、李洪华:男,1919年6月19日出生,壮族,南丹县中学退休教师,住南宁市面粉厂宿舍18栋3单元205号。 被追加申请第三人: 1、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南宁市厢竹大道63号。 2、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南宁市民主路北二里9号。 3、南宁市青云街旧改项目现场指挥部办公室,住所地:南宁市民乐路10-4号二楼。 4、苏家正,男,原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因枉法判决已被免职,(1997)南市经终字第142号及系列枉法判决的主要负责人。 5、曲平,男,原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庭长,以合伙纷纷侵权建房投资枉法判决(1997)南市经终字第142号主审制造者。 6、施善兵,男,现任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副院长,主管民庭,以合伙纠纷侵权建房投资枉法判决(1997)南市经终字第142号合议制造者。 7、李涛、李专、覃国雄,(2001)南市民终字第676号枉法判决制造者,违反主张举正和公平正义原则。地址:南宁市竹溪路88号。 8、汪冬青,(2001)兴民初字第582号枉法判决制造者,违背主张举证原则。地址:南宁市上海路64号。 上诉上访控申请求: 受害上诉上访控申人不服中国广西南宁市地方初、中级人民法院,地方公安和地方人民政府拆迁部门等官商勾结、暗箱操作、枉法腐败、欺压人民、合伙哄抢掠夺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妇女和未成年人的财产和建房投资以及法定继承共有的房产!中国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的反事实反法律反社会人伦的执法犯法者苏家正、曲平、施善兵等以权谋私,故意以我餐厅合伙纠纷越案认定部分建房投资就是总投资,再以不予立案通知书非法剥夺公民、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法定继承共有居住权利,严重违背了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国家最高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精神重重枉法迫害最终导致了控申人流离失所、丧家失学、沦落街头的境地!并把受害上诉上访控申人逼上了2003年4月25日跳车叩诉于北京天安门前的事实!重重迫害上诉上访控申人于2007年7月13-14日两度叩诉于北京中南海新华门前的残酷事实!特此,受害上诉上访控申人于本讼法定程序内同步信访各级领导部门、新闻媒体等请求予以关注!特别叩请英明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党中央政治局领导常委们、叩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受害上诉上访控申人应有的法律保护!依法追究司法恶棍的法律责任,还我公民、妇女和未成年人应有的合法权益和法律保障。 事实理由与举证: 我们紧记着中共中央老总书记江泽民同志曾经说过的一句形象名言:"上梁不正下梁歪,中梁不正倒下来!"以及央视《今日说法》一书中的序言提到的:"司法腐败就是最大的腐败!"这一醒世格言。显然在现代文明的法制社会中,法律早已成为人们在社会活动和家庭活动中最为基本的道德底线。然而就在中国共产党党中央提倡依法治国和谐社会之际,中国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乃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甚至领导队伍中都存在着官官相护、枉法腐败、鱼肉人民的枉法认定和判决行为!在表面上他们身披着天平法袍头顶国微大盖帽,但干的却是凭借其手中终审判决权力掩盖事实、以权压法、以权谋私、公然故意作出违背事实、违反法理审理范围,越案枉法认定判决和非法剥夺公民、妇女和未成年人法定继承共有居住权利、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的明文规定,学习婚姻继承法 案例。严重侵害了国家最高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精神,并把公民、妇女和未成年人逼害到了沦落街头,丧家失学,丧失一切法律保障的境地! 中国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枉法腐败判决对我公民、妇女和未成年人的重重迫害始于十二年前的(1997)南市经终字第142号枉法判决以合伙经营餐厅的纠纷越案非法认定另案建房投资诉讼,暨仅以合资建房人苏世运个人合资四万余元就枉法地认定为我中国广西南宁市民生路31号推土重建面积达250m2餐厅兼住房达十五万元的总投资。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的枉法腐败分子曲平、施善兵、苏家正等为了以权谋私不惜把两件不同法律事实关系不同法律事实主体,也不是同一时间发生的两个民事行为混为一谈。为了掩盖事实还故意混淆公民主体,断然以我私营企业"新运餐厅"法人代表李新叶与合伙受益近达六万元后又贪污餐厅收入后违约违法者陈荣忆以及退股转让人苏世运签定的餐厅合伙期限枉法地认定为该餐厅房屋产权登记人李洪华的约定。从此枉法判决就已经掠夺了我公民个人建房投资十万余元还要我倒背枉法判决强加的冤债十万余元并同时以权压法非法查封了我私营餐厅所有的财产十万余元。需知道,合伙餐厅部分经营权利的转让是违约违法者陈荣忆和退股转让人苏世运之间的法律关系,你们凭什么越案认定掠夺我十万余元建房投资以达到无限非法剥夺我法定权利的目的?证见(1998)南经监字第15号枉法驳回再审通知书、(1999)桂经监字第77号枉法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等印证(2001)兴民初字第582号枉法民事判决主审法官汪冬青于庭后亲自对我们说的:"你们的建房投资诉讼因为上级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另案合伙纠纷中的认定判决有错误,作为下级法院也无能为力啊!你们只能做好败诉的心理准备吧"!印证了(2001)南市民终字第676号枉法判决的参审法官覃国雄通过我代理律师陈光廷转告我们的事实:"按照主张举证原则,李新叶等应该赢得建房投资诉讼。但是,不知道是什么原因,主管领导苏家正硬是要判李新叶败诉。"!这也印证了违约违法者陈荣忆在社会上的公开扬言:"花了三万元台底数搞沉了李新叶"的事实!印证了曾经一身两职在社会上开过餐厅的枉法人民法官曲平于合伙纠纷开庭前十天就对原新城区现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法警队长卢宏说道:"合伙纠纷肯定要改判,开餐厅的怎么会亏本呢?"的事实!印证了枉法腐败分子曲平、施善兵在合伙纠纷开庭中压制被害上诉上访控申人李新叶举证陈述的事实!印证了法律本科出身的枉法腐败分子施善兵于合伙纠纷开庭中当庭指责被害上诉上访控申人李新叶道:"你真是吃得多噢"的事实!印证了广西南宁兴宁法院和中级法院法官严铅平、黄显革分别对我们说的:"合伙纠纷的终审全面改判完全是广西南宁市中级法院副院长苏家正暗箱操作预先决定的"的事实!在此特别值得阐明的是反事实反法律的枉法腐败分子苏家正曾公开于1999年6月22日亲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辨认被害上诉上访控申人李新叶正在法庭上申请立案复查并实质上干预了高级法院的复查结果(1999)桂经监字第77号枉法的驳回再审通知书为证!枉法腐败分子苏家正作为部队团级领导转业到地方任职到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委员和党组成员后已完全腐化变质,其屡次的一系列枉法判决鱼肉人民的犯罪行径已完全丧失了一个老军人领导所应有的铮铮正气!事实也已印证在2001年当时还未成年的被害上诉上访控申人李时杰、李玉霞是被上述一系列枉法判决非法认定等迫害致流落街头露宿于法院门口,从寒冬风雨到夏季烈日长达半年上访后才终于得到枉法腐败分子苏家正和曲平的接见后并亲口对俩未成年人说道:"你们的老爸李新叶确实是建房有功,但也只能去打继承官司了"!这就是你们枉法的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而再再而三以枉法判决认定通知侵害我公民法定继承共有的(2002)南市民申字第44号不予立案再审通知书中枉法认定剥夺我们法定继承共有居住的事实来源!这也给广西南宁市人民政府责成兴宁区人民政府以旧城改造强制搬迁我们,实质上为官商勾结恶意半价不到暗箱强购侵害创造了枉法的平台和举证理由!这就是(2008)西民一初字第269号民事裁定中述举证官商勾结,强权停电停水、草菅人命、枉法认定拆迁补偿的事实来源!同时也是本讼(2008)西民一初字第2064的举证陈述的事实来源!在此,我们不禁要质问官商两职的南宁市青云旧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张怀钦,你们又有什么权力仅以五十万元注册资金就全权代表了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拆迁行为进行了拒不告知我法定继承共有人的情况下于2003年12月12日暗箱签订了所谓的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编号:私6-89号)且只给付了半价都不到的事实!为此,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在枉法腐败分子施善兵的领导下于本讼法定举证追加时效内拒不允许本讼当事人依法追加直接导致我们丧失建房投资,丧家失学、丧失法定继承共有居住的单位和个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南宁市青云旧改项目现场指挥部办公室,枉法腐败判决侵害人苏家正、曲平、施善兵、李涛、李专、覃国雄、汪冬青乃至兴宁派出所公安部门作为本讼的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是完全没有道理的,也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特此,本讼被害上诉上访控申人在本讼法定程序内依法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罗殿龙,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莫桂芬、施小申等就我们上述举证被害事实过程予以公正的说法,系列枉法判决所造成我们的人生损害、精神损害、法定权力损害等的法律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试问在这个世界上有哪一个主权国家或个人能够容忍外来强权的非法侵害?黑暗无比的中国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审监庭的枉法人民法官领导们啊!难道你们连《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的明文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开始。"也不知道吗?是谁赋于你们如此无限滥用自由栽量的权力?事实早已证实正是基于血缘关系和法定责任与义务乃至我们当年严重危房的事实,在家庭中唯有李新叶于1994年筹资合资出资全面负责推土重建了我父母李洪华、班少平法定共有的财产中国广西南宁市民生路31号房屋并用着居住和餐厅的事实。也正是上述你们的一系枉法侵害判决把我们所有的合法权益掠夺殆尽,给我和我儿女的人生造成了不可逆转的重大损失并完全改变了我们的人生轨迹。难道你们不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吗?你们的系列枉法判决不但玷污了法律的尊严,也玷污了英明伟大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特色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玷污了我们的人格尊严的同时也必然造就了你们枉法腐败的事实名誉!事实举证陈述到此我们不禁要质问所有参与枉法腐败系列判决和通知的执法犯法分子们:"你们是否还会人性化地去换位思考被害人在无故也无过错的情况下被你们强加的枉法判决所带来的重重苦难吗?"作为自然人只有生命的唯一性乃是世界上最为公正的自然法则。所有的一切不公平遭遇都是发生在人生风雨旅途过程之中的。期间除了不可预知也不可抗拒力的天灾地祸疾病意外等情况之外,是谁赋于你们如此枉法迫害我们人权的权力!难道是我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和民法赋予你们如此枉法腐败的权力吗?想必你们也应该是吃五谷杂粮有家庭孩子的人吧!你们又凭什么如此枉法滥用你们手中的审判权力一次次地去故意迫害一个刚正执着曾经见义勇为协助过人民公安破获贩吸毒品案也曾捐资助学的父亲!正因为你们的一系列枉法判决使我们要回家也变成了一种奢望!就连我未成年人欲进家门也不得之后无奈地站立在自己的家门口也被强盗的地方人民公安潘小军、蒙贵民等枉法八次传唤拘押并栽决为"扰乱公共秩序"啊!受害人反被公安抓,法院拘,政府逐,枉法害!如此种种灭绝人性的残酷迫害和掠夺我们法定权益就尤如我丧家辱国的不平等条约凌驾于我国法律和我们人民的头上!你们的强盗行径可以迫害我们的人生,甚至可以毁灭我们的生命!你们当然也可以掩盖事实真相,但是你们永远也无法改变事实,因为事实是永远也无法改变的! 本来你们作为地方人民公安,法官和国家政府部门的公务人员在我们人民群众的心目中享有崇高的地位,我们也仅仅就这么一伙不齿于人类的血缘加害被告人的哄抢掠夺行为并不足以必然地迫使我们与之对薄于法庭。而正是你们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枉法腐败判决越案认定侵害在前,再加之这伙血缘加害被告人也侵害了你们枉法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我餐厅财产,侵害了我个人建房投资以及法定继承共有居住的权利,再加上它们还利用搬走并掌控了我俩未成年被害人李时杰、李玉霞于2001年另案起诉我法定监护人李新叶不尽扶养义务的情况下还串通了违约违法者陈荣忆再次作伪证,我们在没有选择余地的情况下才依法提起了财产侵害和投资建房两起维权诉讼的,想不到你们却竟然屡次利用你们手中掌握的如此高尚神圣的权力干起了世界上心灵最为肮脏的枉法侵害勾当!真的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你们的枉法腐败比起封建王朝时代的贪官污吏真的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啊!难道这也算是人类文明历史发展的必然吗?当然你们可以枉法而不需尊严也完全可以活得很权威和体面,而我们弱势群体平民百姓虽然无权无势,但是必须要活得尊严,死也要尊严! 我们也深知道,在如些枉法黑暗的地方强权统治之下,作为最底层的人民群众是没有什么法定权益和人权可言的,你们的一张张枉法判决和强制行为足以剥夺我们的人生奋斗成果和法定权益,使我们没有了财产,没有了经济来源,随之而来只能在上诉上访控申中苦难中挣扎,使我们没有了所有的社会保障直至消亡… 鉴于地方层层种种枉法的残酷迫害事实,本状不得不同步用作逐级上诉上访控申状呈往各级领导部门,直至中共中央国家领导层,各级新闻媒体和国际网络以求历史的公正,本状英文泽文正在进行之中! 上访叩诉实乃我中华人民群众与司法腐败斗争最为无奈的决择!反事实反法律的枉法判决以及有效无实的弱正义判决都是枉法腐败分子对我法律尊严的莫大嘲讽!社会与法庭内外黑幕见本人笔下纪实的《人生与法途悲歌诗词心语之正义的控诉乃法律之悲哀》! 枉法残害何所惧?从容不迫写春秋! 此致 具状人:李新叶、李德龙、李时杰 李玉霞 2009年12月4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