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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救济途径作者:王建华 时间:2012-02-29 查看(2) 评论(0)
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救济途径
对《工伤认定决定书》不服的救济途径有: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2)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 (3)行政复议机关——①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的上一级劳动部门②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农村房产继承法。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你看邯郸交通事故律师。” (4)申请复议期限——①不予受理: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②对工认定结论不服: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③逾期不作工伤认定:期满后60日内。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5)复议申请提交的材料——①复议申请书。②工伤认定机构做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书或工伤认定决定书。在③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 (6)行政复议的受理——收材料之日起5日内。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7)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受理之日起60日内。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相比看2009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二)行政诉讼: 1、受理的三种情况: ① 对劳动部门的不予受理或工伤认结论不服。 ② 对行政复议不服。 ③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 2、起诉期限: 直接起诉为收到不予受理或工伤认结论之日起3个月内;经复议的为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