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无遗嘱,房屋遗产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和继承人过户继承,却被房管机构要求必须首先通过公证,而公证处的公证费又要按照房管机构指定的部门出具房屋评估价值,并据此收走房产估价(实际上往往高出市值价很多)的2%,这种“规定”貌似超越法律,且有政府服务机构间人为作梗联手夺财之嫌,究竟合不合法? 公证处收费是国家统一规定的,没有什么超越法律之说,对比一下继承。房产部门需要当事人出具继承证明,那是因为他们也不知道这个房子应该由谁来继承,是否应该把这个房产过户给当事人。什么叫代位继承。你要认为公证处收费过高,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房产权属,你再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过户,估计这样收费也不会太低。 国情。。。国情而已。 这位童鞋不要激动。 没办法的事情。房管局那边是肯定需要继承公证的。 至于公证处的收费。如果觉得不满意,可以要求他们数据收费标准(经过物价局审核的)或者,你也可以换几家公证处咨询下价格。对于房管局来说,任何一家公证处出具的公证都是有效的。 希望能够帮到您! 说清楚点,被继承人无遗产,怎么又有房屋,房屋是被继承人的吗?要是完全是属于被继承人的的话,就在他死亡的时候开始继承,评估是不合理的 没听说要做什么公证。。建议找当地的正经律师咨询一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