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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房产出售后再购房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时间:2012-04-04 11:53来源:做健康懒猫 作者:寳寳 中国法律网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管村房屋系双方婚后购买,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经评估确定的升值部分因系依赖于共同房产而产生,故也应视为夫妻共同收益。然而在房产分割时,应当结合历史来源、各自出资以及相互经济往来等具体情况,对其价值构成予以析分、确认和处理。虽然檀某对于对偿还贷款和购买房屋也曾参与出资,看着创业项目评测。但是考虑到鞠某对于房屋贡献较大,并且考虑到双方的实际工作地点及房屋使用情况,将房屋判归鞠某较为适宜,由鞠某向檀某支付合理补偿。对于其中的定金10万元,因双方均认可为共同出资,继承。法院予以确认并平均分割。对于增值部分亦应视为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对于檀某出资的11万元,虽然是用于偿还望陶园房屋贷款,但是其目的是为了购买管村房屋,应视为为管村房屋的出资。原告主张该11万元系其婚前个人存款,并且在庭审中出具其工资收入证明及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及工资收入情况,结合双方分居两地的事实,可以认定该11万元应为檀某婚前个人收入。该笔款项应计算至房屋折价款中。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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