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5日,兴仁县大山乡上务村红背组弯丘山发生火灾,大火将被答辩人邱某某家房屋、厢房及房中财物烧毁,将郑某某家一间毛草房及房内堆放木材烧毁。兴仁县公安机关对火灾作了现场调查,经勘验现场和调查取证,最后将火灾的引发指向答辩人,并对答辩人进行立案侦查,但很快作无罪释放。火灾的引发是否答辩人所为?这其中有一个非常大的疑点,就是这场大火正式引发时,没有任何人亲眼目睹,包括答辩人本人也不在火灾引发现场。当时,相距弯丘山起火地点最近的是在岩脚种甘蔗的陈、沈汝琴、郑昌会三人,但相距火灾引发现场也比较远,按陈 的说法是“隔我们很远。”并且火是从弯丘山的另一面燃起的,陈 等人并不能直接看见火灾引发现场。当弯丘山起火后,陈等人第一个想到可能引起火灾的并不是答辩人,而是陈丈夫周兴友,而答辩人想到自已在来到岩脚这边前曾在弯丘山那边放火烧过一些稻草(阳草),于是怀疑是自己烧阳草所引起的。所以,要证明弯丘山起火是不是梁某某烧稻草所引起,仅靠梁某某本人交待及其他人的证言是不能形成证据链的,如果由此认定火灾是答辩人引起的,证据是不充分的,极有可能冤枉了一个无辜者。如果说还有什么证据还能够证实火灾引发的真相,那就只能是对着火现场及时进行现场勘查,但遗憾的是,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是只是对被答辩人的房屋受损现场进行了勘查,却没有及时对答辩人所烧的稻草现场进行勘查,这场火灾引发原实际上再难以确定,引发火灾的原因有可能是答辩人烧稻草所引起,也可能是其他人路过时乱丢烟头所引起,并且也不排除在特殊的天气情况下出现自燃现象。对种种可能,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答辩人负有举证证实的义务,如果不能充分证实答辩人的行为是引发火灾的原因,并由此造成被答辩人的损失,则被答辩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被答辩人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财物损失是由答辩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情况下,答辩人对此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