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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购房合同需注意五点

时间:2012-04-07 21:43来源:画家龚鄂生 作者:小穗儿 中国法律网

  在我国,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即预售方将正在建造的尚未建成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款的行为。由于预售房屋本身以及建造的特殊性,如房屋标的价值较大、建造周期长、开发建设的行政许可、影响人们的居住生活等风险影响,听听单位婚育证明。我国对房屋预售行为采取了严格的监管措施。就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记者日前采访了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师王天雁。

  王天雁介绍说,根据我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同时,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在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预售合同无效的这类案件中,如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因违反了上述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此类合同的无效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做出了明确的定性: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厂房租赁合同范本。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王天雁表示,消费者在购买预售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继承

  1.买房时,首先应了解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包括公司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是否有效,对于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要看开发企业是否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等。

  2.应注意审核上述证件之间是否相互统一,是否与所购房屋相对应。

  3.应注意所购房屋是否有被查封、抵押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4.签订合同以后,一定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告登记。《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5.不能为了贪图小利而忽视相关资料的审查或明知对方不具有预售商品房的资质而购买房屋。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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