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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时间:2012-04-09 09:13来源:云雀姐姐 作者:流浪的音符 中国法律网
1. 2000 年秋,马兰之父因病住院,急需 4000 元治疗费。马兰年幼丧母,与其父相依为命,家境极为贫困。马兰只得四处借钱,由于本村大多数人靠吃国家救济度日,一天下来一分钱未借到。无奈只得到本村搞运输发家的马大富家借钱。马大富见马兰长得俊俏,而自己的呆儿子到了结婚年龄,却因从小痴呆无人提亲,因此打起了马兰的主意,表示钱可以借,只要答应和他儿子结婚,借多少都可以。马兰想到父亲为自己苦了一辈子,这钱无论如何也要借。马大富怕马兰反悔,提出第二天就到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马兰提出办理结婚登记可以,但婚礼要在 3 年后举行,且借款 5000 元。父亲出院后,马兰用父亲治病剩下的 1000 元钱在县城开了个馄饨摊。每月回家看父亲的同时,马兰还去马大富家帮其子整理屋子,无意中发现了其子在省人民医院的诊断书,上面记载着其子患有先天性痴呆。 3 年后,马兰回村,还清了马大富的借款连同利息共计 6647 元,并要求解除与其子的婚姻关系。双方争执不下,继承。遂到乡政府婚姻登记机关要求依法处理。 问题:乡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应如何处理 ? 为什么 ? 2. 董某父母均为农村教师,对其管教较严,很少给其零花钱。董某后因小事离家出走,流落在外,衣食无着,开始以盗窃为生。后在一次盗窃中被抓住。审查中,董某供出其在一年内共盗窃他人财物 100 多次,价值人民币约 5000 元。经查:董某只有 l5 周岁。 问题:董某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 为什么 ?
1他们的婚姻是无效婚姻,所以自始无效的。 2当然属于犯罪了,因为他犯罪的时候已满14周岁了。
这个案例是考察《继承法意见》第二条的内容,第二条规定: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死亡人各自有继承人的,继承。如几个人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 看到这里就够了,王钢和儿子同时死亡,互有继承关系,但是妻子是紧随其后死亡的,那么王刚和儿子在死时,其妻尚活着,所以王刚和儿子在死亡时都还有继承人那就是王刚的妻子-(儿子的妈妈)!那现在基本条理了,那就是推定长辈(父亲)王刚先死,儿子后死!那50万元应该怎么继承呢?根据法定继承就可以推出来。王刚先死,50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5万属于妻子,那就是另25万才开始继承,当然12.5万属于妻子,12.5万属于儿子。那现在妻子有37.5万,儿子有12.5万,儿子又死了,那儿子12.5万又转继承给随后死亡的母亲,即:妻子最后获得全部的50万。看到这里,从法律上来看,王刚之兄王雷没有了继承权。因为夫妻二人加子女的继承关系已经结束!那妻子死亡后50万 怎么继承呢?同样根据法定继承来推,父子都死了,第一顺位又没有其他人,那就转到第二顺位:兄弟姐妹。所以50万都应该由张英之妹张丽继承!至于5万元的丧葬费为干扰性!不用去理!这只是考试题!现实案例中!会考虑王雷操办丧事的情节!会给与补偿!补偿多少法院会自由裁量!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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