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假设有甲乙丙三人:甲是富翁,乙是他的侄女,丙是乙的丈夫,那么:
甲立下一份遗嘱,决定在死后将自己的财产平分给乙和其余诸人。
但是!乙却在甲立下遗嘱后不久死去。那么:
甲如果知道乙已经死去,但一直没有修改遗嘱,那么在遗嘱中没有写明“遗产继承人倘若死亡,其所应得的份额由其余继承人均分”和“遗产继承人倘若死亡,其所应得的份额由死亡的遗产继承人之第一继承人继承”之类条文的前提条件下,丙有没有权利继承他妻子在甲遗嘱中所应继承的财产份额? 1、乙只是甲的侄女、而不是女儿,所以:乙对甲的财产无继承权,甲在遗嘱中指定某部分财产归乙继承的,性质不属于继承、而是遗赠。 2、“丙有没有权利继承他妻子在甲遗嘱中所应继承的财产份额? ”:不能。理由是: (1)乙死亡时,甲还在世,所以甲的遗嘱尚未生效、乙也尚未取得获取遗赠财产的权利。 (2)遗赠并不是受遗赠人夫妻双方的权利:只要当乙实际取得遗赠的财产、且甲在遗赠合同中没有特别说明财产只给乙一人时,乙的丈夫丙才成为此项财产的共有权人;在乙取得此项财产之前,受遗赠的权利只是乙个人的、不是丙的,丙也不能受让。继承。 对此,司法实践中有过即将离婚的夫妻一方放弃自己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配偶要求行使继承权被驳回的案例。 (3)而且,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乙即使是在甲之后去世、甲也没有修改遗嘱的:乙也并不一定就能取得此项财产,因为:乙应在甲去世后2个月内明确表示是否接受遗赠,然后才能取得此项财产,取得财产后,乙的丈夫丙才有一定的权利。如果乙在甲去世后明确表示不接受此遗赠、或是没有任何表示:这项财产已仍然无权取得。 附: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4)综上:乙在去世时,是否能取得此项财产还不确定,对于不确定的财产权利,乙的丈夫丙无权主张。 3、“甲死后不久,遗嘱尚未来得及向一干继承人宣读,乙便死去。这样丙有没有权利继承他妻子在甲的遗嘱里应得的财产份额?”: (1)连乙都只是受遗赠、而不是“继承”,所以丙更谈不上继承的问题。 (2)遗嘱中确定给乙的财产:在甲去世后遗嘱没有修改的,应作为未处分遗产,由甲的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 4、建议: (1)既然甲生前留下遗嘱要将部分财产遗赠给乙,就说明甲对乙有一定感情,丙可以在甲未去世之前请甲看在乙的情份上修改遗嘱,确定丙为受遗赠人; (2)如果甲已经去世,丙可以持甲的遗嘱与甲的家人协商要求“继承”乙应得的部分,但协商不成时也只能算了,如果真的起诉到法院,胜算不大。 个人建议,仅供参考。 不能; 代位继承由死者子女享有,配偶无权代位继承 不能继承,因为那份遗嘱并未发生效力,发生效力的时间是在甲死亡之后,并且当时乙还存活,才可以继承甲的份额,如果乙死亡,甲还健在,根本谈不上继承,没有继承的东西也就不存在作为丈夫的丙来继承乙的份额了 根据继承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代位继承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不适用代位继承; 2.被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3.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则其应该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这不是代位继承而是转继承。 4.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只有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才享有代位继承权,被代位继承人的其他亲属如兄弟姐妹、配偶等均无此权利。依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另外,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5.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具有继承权。根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但代位继承人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较多时,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6.无论代位继承人是一人还是数人,代位继承人都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