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金牌状王律师团队(张泽静)广州市环市东路474号东环大厦1102室 江某欠了一笔外债,多年来没有钱还。2006年,江某的父亲病故后留下一套房子,为了躲避债务,江某表示放弃继承这套房子。眼看自己的债权又无法实现,江某的债主张某立刻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江某放弃继承房产的行为无效。记者昨日从成都中院获悉,法院终审判决张某胜诉。 江某曾向张某借款7万元未还,2004年,张某到法院起诉,当年11月,青羊区法院判决江某还钱。2005年1月,张某向青羊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江某无力偿还,故该笔款项至今未能执行。 2006年,江某的父亲病故,当年底,江某与其弟、妹等继承人在一公证处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江某放弃继承父亲房产。之后,江某父亲留下的房产分别过户在江某的弟、妹名下。 掌握了这条线索后,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江某放弃继承遗产的行为无效。 案件审理中,江某的弟、妹都表示,对于房产继承。江某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并经公证,该放弃行为合法有效,而且债务并不等同于法定义务,也不应适用"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的法律规定,因此不能认定江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江某弟、妹还表示,父亲的房子是他们出钱购买的,二人并非是无偿取得财产,不过,他们没有出示这方面的证据。 法院一审判决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江某的弟、妹不服提出上诉,成都中院终审维持一审关于"江某放弃继承房屋的行为无效"的判决。 法官说法 放弃继承不能影响还债 案件宣判后,记者采访了承办法官,为什么经过公证后的放弃行为会被法院判决无效。学习什么是遗嘱继承。 法官表示,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以上案件中,江某可以继承父亲的房产,但继承发生时,他放弃继承的行为直接影响了他的财产收益,倘若因此而损害债权人张某的债权,张某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江某在明知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放弃继承的财产,明显影响其清偿债务的能力,也有悖于诚信原则,客观上对张某的债权造成了损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