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居民唐某早年父母双亡,唐某与其丈夫张某共生育三个女儿,长女张A、次女张B、三女张C。张某于一九八三年四月死亡,张某死亡后唐某一直未再婚。出现医疗事故怎么办。一九九七年唐某购买单位公有住房一套,二00三年四月唐某购买彩票中大奖二百四十万元。转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二00五年一月长女张A因病死亡(张A的丈夫裴某;独生女裴小某,于一九九0年五月出生)。二00九年八月唐某突发脑溢血死亡,唐某生前未立遗嘱。二00九年十月,次女张B、三女张C、裴某、裴小某到公证处申办继承权公证。公证员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出具了法定继承权公证书,由次女张B、三女张C、裴小某共同继承唐某的上述遗产,其中裴小某代位继承其母张A应继承的份额。 公证员评析:本案的被继承人唐某生前未立遗嘱,所以应按法定继承办理。根据我国《继承法》,次女张B、三女张C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异议,问题是长女张A死在唐某之前,是否就没有继承权呢?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的规定,女儿裴小某代位继承其母张A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丈夫裴某无继承权。 来源;马鞍山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