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所谓“雇”,是指劳动力的使用者“出钱让人给自己做事”,所谓“佣”,是指“受雇佣的人”,即劳动力的提供者。“雇佣关系”则是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形成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而另一方用于实现其利益的社会关系。国内权威的《法律辞典》认为,雇佣关系又称“雇佣劳动关系”,雇主与受雇劳动者之间的因雇佣而结成的劳动关系。其中资本家与受雇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关系又称“劳资关系”。根据劳动契约法的规定,雇佣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不仅存在着民法中规定的平等契约关系,而且雇主还应该履行法律规定的对受雇人提供劳动保护等多种义务。 《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雇佣关系在过去的著作和案例中经常表现为主仆关系的一种契约关系。其显著特点是一个人(即雇员)在一定时期内在他人(即雇主)的指挥和控制下,按照规定的强度为雇主提供劳务,取得按时、日、周、月或年计算的薪水或工资作为报酬,在罗马法上,这种合同叫佣工合同,国际票据法。即出租劳务的合同。代位继承有何特征。它与出租一次需做的工作或服务的承包合同是有区别的,其区别不在于被雇佣的人是否必须在工作中使用实用的或专门的技术、知识,而在于工作中有无斟酌的决定的自由。在雇佣关系期间,雇员必须忠实地提供劳务,服从合法的指示,并以适当的技术和注意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有意缺勤。雇主则必须支付工资;在有些情况下,还必须提供工作环境,以便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保证所有雇员在工作中的健康、安全和福利;提供足够的合作者、适当的场所和工具,建立和支持合理的安全工作制度和有效的监督制度,保持工作场所的安全等。许多制定法还对特别行业中的雇佣关系规定了严格的关心义务,雇主必须对受伤的雇员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 自18—19世纪,被称为雇佣契约时代,主要采用劳动关系全面债权化的做法,自19世纪未以来雇佣契约关系逐渐进入具有社会特色的劳动合同时代,在此阶段雇佣关系也就是劳动关系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