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钱先生于2003年11月以20万元价格购买了一套住房,其中有个人公积金贷款13.8万元,贷款期限至2023年11月2日。2004年11月,钱先生与周女士登记结婚,2005年生下一子。就在全家还沉浸在得子之喜的幸福中时,钱先生却于同年4月撒手人寰。钱先生之母因无法承受打击,也于20多天后去世。此后,钱先生的四个兄姐提出,因父亲已于1983年死亡,钱先生上述住房系婚前财产,依《继承法》规定,钱先生死亡后其母享有继承权。而母亲如今也已去世,事实上财产继承法。所以母亲应得份额应由其余四子女继承。因四人的请求遭到周女士拒绝,双方对簿公堂。 评析 公民的遗产其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本案中争议房产系继承人钱先生婚前个人财产,故应依《继承法》规定由各继承人平均继承。本案四原告虽非被继承人钱先生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其有权继承其母应继承的份额,钱先生遗产应由其母及其妻周女士、其子各继承三分之一。又由于被继承人钱先生之母于2005年4月29日死亡,其应继承钱先生房屋价值三分之一的份额应由四原告继承,http://www.5law.cn。余三分之二由被告周女士及冬冬继承。由于原、被告均不申请对房屋价值评估,致法院对房屋价值无法确定,故依诉争之房为单位进行继承。钱先生生前欠付的贷款至2007年5月为12万元,依上述比例由四原告与二被告偿还。 徐勇律师(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