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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购买经济适用房纠纷
作者:孔民 时间:2011-03-28
委托人:张某 被委托人:孔民 律师 案情:委托人张某于2004年初通过亲戚介绍用菜某身份证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处经济适用房,居住近五年,眼看房屋日渐猛涨,张某既庆幸买房早省了一大笔钱,事实上国家新征地补偿标准。又担心快五年了别到时办理房产过户,出麻烦。谁成想怕什么来什么,2009年1月刚过完新年,张某收到一纸诉状,菜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腾房,并要求支付房屋使用费元,张某看后又气又急,找亲戚从中调解无济于事,赶忙找到律师事务所,孔民律师接到该案感觉很棘手,虽然被告张某有所有缴款发票、合同原件、物业缴费单等证据能证明其是实际购房人,婚假条范文。但显然被告张某与菜某的行为已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何才能最大利益的保护委托人的权益呢?孔民律师按照承办每一个案件的程序做了案例汇编、法规汇编及研究性文章汇编,希冀发现一些更有利的资料,但案例除了外地有几个法院作了例外判决,认定以类似菜某身份的人与开发商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无效外,均认定双方借名买经济适用房的合同无效,而前述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有效。你看遗产继承公证。虽然做了充分的庭审准备,通过说理,法官虽然也同意拿北京对我们有利的判决看看,但从法官的态度依然觉得胜诉难度极大,而原告方要房的态度极为坚决,考虑到被告张某现在可能取得的最大利益,通过跟张某沟通,张某同意调解,后通过法院及律师给原告作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共调解三回,期间法院还委托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诉房屋装修等做了价格鉴定。最终通过艰苦的谈判,双方达成一致,原告除支付被告已付房款外,赔偿被告部分经济损失,被告张某退房并不支付4年多使用费。虽然该案没有最终使得委托人张某取得房屋,但由于委托人之前行为,已经造成案件的被动。只有通过律师不懈的努力,尽可能争取金钱赔付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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