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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洋律师: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可否重复主张民事损害赔偿和工

时间:2012-04-19 17:10来源:cynthia_zzy 作者:来自山寨 中国法律网

  2.关于吴文林的工伤待遇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
  吴文林的人身损害已由交通事故责任人曹祖年予以赔偿,现其主张工伤待遇,其已获得的民事赔偿是否应当在工伤待遇中扣除,这是本案争议的关键问题。对于此类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缺乏明确规定,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上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吴文林可以同时主张工伤待遇和侵权损害赔偿,即可以获得双份赔偿;另一种观点认为吴文林对工伤待遇和侵权损害赔偿均有权主张,但已获得的侵权损害赔偿在工伤待遇中应作相应扣除,即吴文林不能重复获得赔偿。房产继承法律咨询。笔者比较认同第二种观点,其基本理论依据为实际损害填补原则。即无论是侵权损害赔偿还是工伤待遇,根本目的均在于有效填补当事人所受损害,对当事人损失的弥补应以其实际所受损害为限,当事人不能因此而取得额外的收益。
  另外,全面、深入地分析吴文林、曹祖年和荒山冲煤矿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也能得出在吴文林工伤待遇中应当扣除相应侵权损害赔偿款的结论。本案中,吴文林与曹祖年之间构成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曹祖年负有赔偿吴文林损失的义务。吴文林和荒山冲煤矿之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荒山冲煤矿负有支付吴文林工伤待遇款项的义务。但在曹祖年和荒山冲煤矿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存在何种性质的法律关系,曹祖年和荒山冲煤矿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吴文林和荒山冲煤矿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曹祖年与吴文林之间的法律关系之间有何关联,明确这一系列问题是正确认识和处理案件的关键。在吴文林和荒山冲煤矿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中,双方基于权利义务为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报酬。在该劳动法律关系正常履行状态下,不会发生荒山冲煤矿支付吴文林工伤待遇款项的义务。但如果吴文林发生工伤,其与荒山冲煤矿之间劳动法律关系的正常履行状态就会被打破,从而发生荒山冲煤矿支付吴文林工伤待遇款项的义务。就此而言,荒山冲煤矿对其与吴文林之间劳动法律关系的正常履行状态享有一种法律上的利益,这种利益也是一种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对该利益的侵犯则构成民法理论上的民事侵权。也就是说,如果荒山冲煤矿与吴文林之间劳动法律关系的正常履行状态被打破,荒山冲煤矿就会遭受法律上的不利益,即荒山冲煤矿因需支付吴文林工伤待遇款项而受到损失。在此情况下,打破荒山冲煤矿与吴文林之间劳动法律关系正常履行状态的责任人就应对荒山冲煤矿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荒山冲煤矿所受损失。本案中,正是曹祖年的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造成吴文林工伤,打破了吴文林和荒山冲煤矿之间劳动法律关系的正常履行状态,从而发生荒山冲煤矿支付吴文林工伤待遇款项的义务。曹祖年在对吴文林构成侵权的同时,也构成了对荒山冲煤矿的侵权。荒山冲煤矿如果因曹祖年的侵权行为遭受损失,曹祖年在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内亦应对荒山冲煤矿承担赔偿责任。但从公平角度考虑,曹祖年只应对吴文林或荒山冲煤矿承担一次赔偿责任,而不应对两方承担重复赔偿责任。因此,结合实际损害填补原则,在吴文林因交通事故已从曹祖年处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后,其工伤待遇中应当扣除相应赔偿款,从而免除曹祖年对荒山冲煤矿的赔偿责任。反之,如果吴文林未从曹祖年处获得损害赔偿,则荒山冲煤矿应对吴文林足额支付工伤待遇款项,同时荒山冲煤矿取得对曹祖年的追偿权,曹祖年在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内应赔偿荒山冲煤矿的相应损失。总之,吴文林不能重复取得工伤待遇和侵权损害赔偿,否则就会造成吴文林、曹祖年和荒山冲煤矿三者之间利益的失衡,使吴文林取得额外的收益,曹祖年或荒山冲煤矿承受额外的损失。
  3.关于吴文林具体工伤待遇的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待遇的项目和计算标准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工伤待遇的民事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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