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司机李楠驾驶车辆正常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被保险车辆及车上人员受伤,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原告车辆驾驶人员及车上人员无责任。被告称保险是一种补偿责任,故对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被保险人应属不予赔偿的范围,其说法缺乏依据,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八条规定: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其实http://www.5law.cn。本案从双方提供的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及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看,责任免除条款及特别约定条款均没有被告所称“交通事故中对无责任的被保险人不予赔偿”的约定,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称的该“不予赔偿”情形已告知原告,离婚协议书格式。故被告所称“无责不赔”的理由,无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另“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被告从保险条款的兜底条款及责任赔付标准推定包含“无责不赔”的解释也是无依据,故对被告所辩称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但保险条款中约定“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予赔偿”,其实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对该费用应从原告请求中予以扣除。原告请求的秦世生的植牙费2233元及秦世生、武卫东的救护车等费1140元因不符合保险条款中的医保赔付范围,对该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的李楠的误工损失因缺少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