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四原告诉称争议平房1间原系违章建筑,给院内邻居的交通、通风、采光等造成影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房产税计税缴纳时间。作为利害关系人,四原告可以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四原告于2009年11月6日曾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产监私字第0号房屋所有权证,学习继承。后以有新的证据需撤销之前的房产证为由向法院撤回起诉,此次起诉要求要求确认产监私字第007347号房屋所有权证违法并撤销产监私字第0号房屋所有权证,起诉的事实和请求发生变化,法院应予受理。本案第三人张和平购买原安阳市房地产管理处的公房,相比看580遗嘱继承网。向被告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并向被告提交了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身份证件、购买公房的相关手续,被告经审核后于1994年2月1日为第三人张和平颁发了产监私字第007347号房屋所有权证,程序合法,四原告认为争议的平房1间系安阳市文峰水电安装公司于1986年搭建的违章建筑,交通肇事罪逃逸认定。而被告在颁证时登记为1949年建房,根据四原告提交的本院(1991)文法房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认定,该房屋1间系安阳市文峰水电安装公司在租赁公房时修建,经调解该房屋已归安阳市房管处文峰房管所,调解书未确定房屋修建年代,被告在颁证时登记为1949年建房无相关证据证实,但第三人购买原安阳市房地产管理处的公房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不足以确认被告颁发产监私字第007347号房屋所有权证违法。1996年6月28日被告根据第三人的申请将产监私字第007347号房屋所有权证中东平1间和南瓦2间注销,办理了住房改营业房手续,并为第三人张和平办理了产监私字第0号房屋所有权证,四原告对该过程未提出异议,其要求撤销产监私字第0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