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徐崇军,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西街21巷晨曦3-4号楼1单元102室,电话. 被告: 徐善钰,男,199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西街21巷晨曦3-4号楼1单元102室. 被告: 聂艳凤,女,42岁,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友谊大街1-2号楼下平房,电话.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徐崇军不是被告徐善钰的生身父亲。 2.被告聂艳凤赔偿原告,因为原告为她代养孩子形成的经济损失元(2000×12×9×50/100)。 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聂艳凤对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4.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徐崇军和被告聂艳凤是自己介绍相识并发生两性关系,看着2011年国家法定婚假。 1999年3月16日,被告聂艳凤生下男孩徐善钰,原告认为是自己的孩子,原告和亲属对之关怀有加。2001年2月双方登记成为夫妻,由于感情不和,原告和被告在2001年7月17日登记离婚,当时,议定孩子徐善钰归原告抚养,被告不负担子女抚育费。 后来,原告在一次偶然的的献血的时候发现自己是AB型的血液,而徐善钰是O型的血液,经颇懂医学的专家指点,惊讶得知,身为AB型血的父亲不可能有O型血的子女;原告在惊愕之后找到被告聂艳凤质问,她却搪塞抵赖。 近十年来,原告重来没有怀疑过徐善钰是自己的亲生男孩,原告及亲属对徐善钰投入了无尽的感情、精力、钱财,原告徐崇军和被告聂艳凤离婚时,办结婚证需要带哪些证件?。原告考虑被告聂艳凤为原告家族生子的贡献,就情愿将体育彩票机器各一台(注明:体育彩票机器机号09016,登记机主是徐崇军)全部交给被告聂艳凤;因为国家的生育政策,也由于原告认为徐善钰是自己的孩子,原告一直没有再婚,没有生育自己的孩子。 原告和被告在2001年7月17日离婚,被告没有负担过子女抚育费;原告的工资收入只有月2966元,原告就依靠这点工资来抚养孩子。 被告聂艳凤隐瞒原告,将和他人生的孩子冒为和原告生的孩子,给原告和亲属造成无尽的精神痛苦;现在,原告诉讼到法院,希望法院公正判决之。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