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诉机关指控林某于2006年10月30日在双流棠湖公园门前骗取被害人沈国祥现金3800元和金项链一根,指控这起诈骗的证据有:(1)被害人沈国祥的询问笔录、辩认笔录;(2)被害人沈国祥取款凭证;(3)沈国祥女儿张蓉珍的询问笔录。北京创业项目加盟。本辩护人认为上述证据和第一起指控证据一样存在问题,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被害人沈国祥的取款凭证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他只能证明2006年10月30日在中国工商银行从被害人沈国祥的账户上有.40元被支取,并不能证明谁支取的?取来做什么用了?(2)即使控方认为上述取款凭证与本案有关联性,本辩护人提请法庭注意并仔细甄别,被害人沈国祥在取款凭证中的储蓄利息清单和客户须知上的签名与其在2007年4月22日19时12分至19时35分所作的询问笔录上的签名字迹明显不一样,本辩护人不知道上述证据的哪一份才是真实的,是由沈国祥亲自签字的,望合议庭仔细辨认,被告人林击美的亲属已经向法院申请了笔记鉴定;(3)从被害人沈国祥的询问笔录(2007年4月22日19时12分至19时35分)的第二页第六行的内容可以看出,被害人沈国祥是回去拿了三万多和一根金项链给他们,并没有提及从银行取钱或取部分钱在加上家里的一万八千元钱给骗子而对证人张蓉珍(被害人沈国祥的女儿)的两次询问笔录都称其母亲被骗的3800元中从银行取了两万元,你知道创业资金。事实上是取了.40元,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存在显著矛盾;同时证人证言本身也存在矛盾,在2007年10月16日所作的询问笔录中,证人称其了解这件事是她妈妈被骗以后,她母亲告诉其妹妹后才知道的(见该笔录第二页第三、四、五行)而在2008年4月1日所作的询问笔录中却说是在当天下午到她母亲家时其母亲告诉她的(见该笔录第二页1-3行);再加上被害人在被骗时已经是一为75岁左右的老人,在过近半年后其在双流县公安局东升派出所做询问笔录时对自己受害事实已记忆模糊,因此,她对被告人的指认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高,不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同时证人张蓉珍的询问笔录中还存在如下问题:1、公安机关对其作了两次询问,但两次询问笔录均显示是第一次;2、公安机关于2008年4月1日所做的询问笔录显示的时间存在问题,该询问笔录显示的时间为2008年4月1日10时58分至4月1日9时58分,明显不符合常规;3、在2007年10月16日对其所作的询问笔录中的第一页最后一行中问的问题并没有显示具体是几月份,只问了沈国祥2006年 月份是否有事情发生?证人对事情发生的时间在整个该询问笔录中均没有体现。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