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劳务合同关系中,提供劳务方应如何主张权利? 问题:某甲带领本村数十名民工,挂靠在某一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分公司的名 下,对外以劳务分公司的名义在某工程中提,供劳务施工(清包)。清包合同双方 当事人为甲方(某开发商)、乙方(劳务分公司)。在清包合同中,某甲仅是以劳 务分公司作业班组长的身份签字。合同签订后,房屋遗产继承法。某甲带领工人履行了劳务合同, 可是开发商却没有及时给付人工款,劳务分公司又不肯提起诉讼,某甲可否以自 己的名义向开发商提起诉讼,还是某甲与所有民工共同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解答:某甲与劳务分公司形成的是一种挂靠的劳努合同关系,而这种关系在 法律上界定的并不是太清楚,当劳务分公司不能履行给付人工款的义务的情况 下,某甲当然有权向劳务分公司主张权利。而本案的情况是,某甲挂靠在劳务分 公司名下,以劳务分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劳务施工,所签订的合同则为开发商与 劳务分公司,某甲等人在合同关系中并未出现,故某甲等不能以劳务分公司的名 义对开发商提起诉讼。不过,某甲与劳务分公司的挂靠关系中,双方也存在着一 种劳务承包与劳务合作的关系,劳务分公司从开发商手中获得结算款项以后,自 然应当与某甲等人办理清算与结算。类似这种情形,某甲等应当对劳务分公司提 起诉讼并把开发商作为共同被告追加进案件中来。同样可以达到某甲等人通过诉 讼取回人工款的目的,而某甲等人不能以自己名义起诉开发商,也不能以劳务分 公司名义起诉开发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