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余府办发[2006]26号 发布日期:2006-8-2 执行日期:2006-8-2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三条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是市人民政府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机构。为了保障行政复议法全面贯彻实施,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严治政,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处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3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01)5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授权市政府法制办依法处理。 二、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1、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依法应当维持有关行政机关以及认定合法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报请市政府审批。 2、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依法应当撤销、变更有关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认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的,由市政府法制办与有关行政机关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有关行政机关同意自行改正的,一般不再报市政府审批;意见不一致,有关行政机关不同意改正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报请市政府审批。 3、对只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程序的事项,一般由市政府法制办依法处理;但是,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程序问题,应当及时请示市政府。 三、经市政府审批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新余市人民政府”印章。市政府法制办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时,应当加盖“新余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四、对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及时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供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配合市政府法制办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本通知精神,严格依法开展行政复议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