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把盗窃罪的犯罪行为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扩大了追诉范围。 现对修正后的五种盗窃犯罪行为做如下分析: 一、盗窃数额较大 1、数额较大的含义:修正前、后的数额较大,都指的是盗窃一次数额较大;至于对前后一年之内仍在追诉期限之内的盗窃数额可以累计计算,也是以其这一次构成犯罪为前提。 而盗窃一次,不只包括事实上的一次,还包括法律评价上的一次,即刑法理论上的徐行犯。 2、徐行犯:所谓徐行犯犯罪,是指为逃避法律追究,把本来一次可以完成的犯罪行为,在特定的空间范围、较短的时间范围内,分数次来完成的犯罪。2011糖尿病最新疗法。 以笔者办过的一个案件为例:看着收养。某被告人住在单位宿舍,同住的还有店长,店长每晚把单位当天所收现金约五、六千元放于床下。被告人在一个月之内累计二十余次盗窃现金,每次一、二百元,后因连续三次每次盗窃三、五百元案发。辽宁省数额较大标准是2000元,如果每次只偷几百元,每次都不构成犯罪,按照现行条文法规定,是不能累计计算的--即使累计超过2000元,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而“多次盗窃”虽然也被认定为犯罪,但是是有条件的,即“一年之内三次以上的入户盗窃或者扒窃”。如果不是入户盗窃、扒窃,比如笔者所办案件中的在室盗窃,一年内三次以上也不能构成盗窃罪;并且,多次盗窃,一般认为是指三次以上盗窃累计数额依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 但是,若符合徐行犯的要件,由于其“徐行”的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把数次盗窃行为评价为法律上的一次盗窃行为,各次的数额就可以累计计算。 二、多次盗窃 修正案后的多次盗窃,指一年内其中任何一次都不单独构成犯罪但累计超过三次的盗窃。如果三次累计数额超过数额较大标准,若符合徐行犯特征,按徐行犯处理--由于徐行犯法律评价为一次犯罪行为,事实上的多次不再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只以累计后的数额作为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确定基准刑;如果不符合徐行犯特征,按多次盗窃处理,三次本身是基本犯罪构成事实,超过三次的次数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事实,确定基准刑;至于累计的数额,收养。则不应再进行重复评价确定基准刑。 修正案后的多次盗窃,不再包括入户盗窃、扒窃,也不包括携带凶器盗窃,因为三者一次行为即构成犯罪。 三、入户盗窃 在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前,应严格按照“入户抢劫”对“入户”的认定标准来认定,一方面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另一方面是户的场所性特征和功能性特征。 四、携带凶器盗窃 此处的携带,应该严格理解为“随身”携带;此处的凶器,应该严格理解为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 那么,扒窃时使用的工具是否可以定性为凶器?比如割包用的刀片?笔者认为对此应严格要求,不符合管制刀具特征的不应认定为凶器;因为,扒窃也是一次行为即构成犯罪。 五、扒窃 扒窃,是指从别人身上盗窃财物。 笔者认为,扒窃是此次修正后比较难把握的一种盗窃行为,难就难在与治安管理处罚的区分。如果一次扒窃几十元钱,是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还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侵犯的都是复杂客体,可以一次行为而不问数额即构成犯罪;而扒窃则不同,除了使用刀片等工具进行扒窃有侵犯人身的危险外,只侵犯财产权。所以应该再设定一个数额标准,比如500元,以此来区别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即使用刀片等工具进行扒窃和一次扒窃500元以上的,才构成犯罪。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