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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时间:2011-12-16 10:49来源:小西瓜 作者:黑骏马 中国法律网

  2003 年12月18日,我国首例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在北京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至此,网络虚拟财产首次进入了司法的视野,我国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也积极对网络虚拟财产展开了深入研讨。尽管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但是网络虚拟财产已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可,网络虚拟财产案件也逐渐增多,虚拟财产已不是一个虚拟的问题了,而是一个迫切需要法律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

  (一)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财产,其本质是一种信息权利

  首先,网络虚拟财产应该是一种财产。所谓“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是指网民的QQ号码、“QQ服装”、“QQ空间”、电子邮箱帐号、网络名字以及网络游戏玩家在游戏中的帐号、积累的“货币”、“宝物”、“武器装备”、“建筑设施”、“宠物”等“财产”。何为财产,目前学界没有一个达成共识的确切定义。梁慧星教授认为,“所谓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依一定目的而结合之权利义务之总和。”魏振瀛教授认为,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财产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学者称之为有形财产,如土地、房屋、服装、机器设备等;二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智力成果,如专利、作品、商标等;三是受法律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如企业名称、商业秘密等。后两项学者称之为无形财产。网络虚拟财产在网络上进行交易,具有商品的属性。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它在网络中就像商品在超市中,它与商品一样具价值和交换价值。以网络虚拟财产“宝物”为例,它是游戏玩家花了大量时间、金钱、精力所取得的,在某种程度上应该算是劳动所得,并且这种“宝物”在网上明码标价,出资协议。可以通过网上的交易和现实中货币的给付来实现流通,它具有了财产的属性。杨立新教授也认为,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所以,网络虚拟财产不仅可以满足网民或游戏玩家的某种需要,可以给网络公司带来效益,而且它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虽然它不同于看得见摸得着的现实财产,但是具有了财产的属性,是财产的一种形态。

  其次,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财产。财产可以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无形财产渊源于古罗马法。公元二世纪,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所著《法学阶梯》里将物划分为“有体物”(又称有形物)和“无体物”(又称无形物)。他认为,有体物是可以触摸的物品,如土地,交易促成应当付中介费。衣服,金银等;无体物则是不能触摸的物品,http://www.5law.cn/info/minshang/shouyang/shouyangfagui_/2011/1208/54340.html。如继承权,债权和用益权等。罗马法上的无形财产即是一种将具体权利进行“物的主观拟制”的结果。大陆法系国家继承了这一传统。例如,在法国民法中,无形财产不仅包括罗马法上的无形财产所指具体权利,还包括权利人就营业资产、顾客、知识产品及现代商业信息等所享有的权利。无形财产在实际运用中常代表三种不同的含义:第一,基于物理学意义而言,它指不具备一定形状,但占有一定空间或能为人们所支配的物,如电、热、光等自然力资源和空间;第二,基于精神意义而言,它指知识产品,如专利、商标等;第三,有形物所有权之外的任何权利。随着经济的多无化、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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