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回避县级法院,县级法院审委会决定驳回,做法合法吗?
时间:2011-12-30 06:32
来源:网购导游
作者:如果云知道
中国法律网
悬赏5分 - 提问时间:2011-12-24 16:20:35
申请回避县级法院,县级法院审委会决定驳回,做法合法吗?
我的一个民事案件被中级法院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后,我发现在原一审卷宗中出现了从来未见到的证据,也为在开庭是质证过。我对原审法院的公正性产生了质疑,经调查发现有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的行为。我向检察部门进行了控告。检察部门认为案件审理中确实有违法违纪行为,由于至今尚未完全审理终结,对于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理,需等案件审理终结后再处理。另外,听听收养。对方当事人的女儿在检察院主管民事审判监督,我发现这些问题后,我担心重审过程又会被枉法裁判,因此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一)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三)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四)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学会北京小动物收养中心。申请原审法院回避,原审法院审委会作出决定:申请缺乏法律依据,不与回避。请问原审法院自己决定自己的回避问题是否合法?我该怎么办?请请赐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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