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收养法规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收养 > 收养法规 >

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律师:我看律师法的修改

时间:2011-12-30 17:42来源:ewferf001 作者:庞国毅 中国法律网

从十一年前律师法出台的那一天,就有许多人吆喝着要修改。我虽然没有参与吆喝,但内心也是认同的。觉得律师法还不如以前的律师条例好呢。现在,律师法的修改,就像一只母鸡憋红了脸,“咯咯嗒、咯咯嗒”地表示要下蛋,终于把蛋下出来了。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律师法,我们可以捡起这个蛋了。

纵观修改的内容,可以说,真正有点意义的是侦查阶段的会见问题。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以前,律师会见侦查阶段的嫌疑人,需先与承办的侦查人员联系,如果他好说话,或者他认为你的会见对他的工作不会产生麻烦,他就让你把会见的手续交给他,他拿到领导那里去“审批”。领导“批准后”,他通知你去看守所办理会见手续。如果他遵守48小时的规定,你最多两天就可以会见了。如果是在北京,这两天你可以干点别的事情,如果是在外地,这两天就只能旅游了。但一般你会在房间里看电视,不敢跑远,因为你不知道他什么时候会通知你去会见。

如果这个侦查人员不那么好说话,或者他认为你的会见将对他的工作产生麻烦,或者有法律之外因素的影响,那你就麻烦了。要么他把你的手续束之高阁,人也找不到了,或者干脆出差,到外地去抓****犯了。临沂陈光诚案,侦查机关就是这样对付我们的;要么他告诉你领导不在家,中国收养。没法“审批”;要么他说可以会见,但是他们要在场,而这几天安排不出人在场。反正是不想让你会见。面对这个情况,律师是没有什么好办法的。如果在外地,你只能先回来,以后再慢慢联系。

上面讲的这些情况,不是我瞎编的,而是我的切身经历。其实,即便以前的规定,律师会见也不需要“审批”,而是“告知”侦查机关即可。但如果你真的仅仅是“告知”了人家,就想去看守所会见,非白跑一趟不可。一开始,侦查机关给律师的会见文书上就是“批准”两个字,后来可能觉得不妥,才改成了“安排”两个字。

按照修改后的律师法,这个现象应该不会发生了。只要你拿到了拘留通知书,就可以凭“律师证、所函、委托书”这三样东西,直接到看守所去会见了。这里我要表扬一下朝阳公安分局。从三年前开始,到朝阳看守所去会见侦查阶段的嫌疑人(仅限于公安的案件),已经可以享受一站式办公的待遇了。即你不必先与办案警察联系,而是可以直接去看守所,那里就有一位分局的人,他会电话询问办案警察,如果警察不反对,他就给你安排会见了。一般来说办案警察是不反对的,而且也不会在场,我每次去都是这样。当然,你还是需要交两份手续,一份给分局,一份给看守所。这种做法,虽然在本质上还是经过“审批”程序,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是比别的地方方便多了。

现在,侦查机关不能不让你会见了,但也不是没有办法来对付你,特别是那些被双规的人,可能要在双规地点多待一段时间了。检察院才不会很快就让案件转入司法程序呢,他们会提前介入,与纪委密切配合,把所有的证据都取到手以后,再办理羁押手续。或者使羁押手续在半路上多走几天,等家属收到拘留通知书,再聘请律师,律师就是坐火箭去会见,侦查机关也没有什么可担心的了。

前面说到,以前,律师会见时,侦查人员可以在场。这是令人讨厌的。新的律师法涉及到了这个问题,规定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个规定当然是好的,但实施起来,可能不那么容易。人家安装一个暗器来偷听,你又不知道,你有什么办法呢?或者人家说会见地点的安全措施差,还是派人在场,来“保护”你的安全,你能拒绝吗?

关于阅卷的问题,第三十四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这与以前差不多,没有什么大的修改。审查起诉阶段的“案卷材料”,似乎应当理解为程序方面的。我原来听说要修改为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查阅全部材料,看来没有成功。

有的律师对“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的规定给于很高的评价,甚至于开始欢呼了。我要说,且慢欢呼,后面还有一句但书呢:“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实际上,这条规定的前半部分,被后半部分给否定了。如果说,律师法修改的其他部分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则这个但书,使我感到我们将面临危险了。

“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我相信绝大部分律师是不会在法庭上发表的,而且这种言论也比较容易界定。“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怎么界定?由谁来界定?这肯定会引起混乱,也会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一个很小的民事案件,就可能出现“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在法庭上,激烈对抗的双方当事人还会有好听的话?律师怎么把握?特别是“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致使律师随时有可能掉进这口井里。我在滕州王延忠案件的辩论发言时,由于我的发言,致使旁听的家属当场哭倒在地,导致旁听席上大乱,法庭中止了10分钟。按照新的规定,我肯定属于“扰乱法庭秩序”了。又:我在浙江为吴广德辩护时,引发了200多名旁听群众长时间的鼓掌。而法庭早就明确宣布了“不准鼓掌”的纪律,我这算不算“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呢?

由此可见,这一条的修改,原想定出一个律师的豁免条款,没想到却给律师套上了一个枷锁,可以说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但愿将来会有具体的规定来操作这一条,将律师承担法律责任的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否则,我简直不知道在法庭上说什么了。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