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收养法规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收养 > 收养法规 >

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十大知识点

时间:2012-01-04 03:33来源:信息达人 作者:养玉 中国法律网

    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十大知识点

    来源:中国法律网 作者: 时间:2011/07/19 推荐损害赔偿律师: 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十大亮点 仔细研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显看到其中很多规定都来自对现行单行法或者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总结。但是关于医疗损害责任这一部分,却是全新的。他一改过去司法实践中割裂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做法,对医疗损害责任作出了

      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十大亮点

      仔细研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显看到其中很多规定都来自对现行单行法或者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总结。但是关于医疗损害责任这一部分,却是全新的。他一改过去司法实践中割裂责任的做法,对医疗损害责任作出了新规定。为相关机构和人员依法行医、依法维权、依法解决医患纷争提供了坚实的依据。在我国医疗侵权法律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亮点一:只要有过错,有损害,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为以往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非常稀少,所以上述规定一出,大家就特别重视。依照这个规定,医疗行为要承担侵权责任,就必须具备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处于强势的医疗机构,完全可以通过“鉴定”来轻松的将因果关系予以排除。而作为普通的百姓,要证实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却比登天还难。实际上,有许多的病症,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在科学上也还没有得到解决。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新的规定,使我国民事赔偿责任原则重新得到了统一,“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再成为医疗诉讼中法律考量的核心和重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不再是医方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新法规定,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只要有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学会收养。这对于处于相对弱势的患者来说,绝对是一个福音。

      亮点二:经患方签字的告知书、同意书成为必备的法定证据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以往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中,医方几乎毫无例外的要申请由医学同行组成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事实也证明,医疗事故鉴定是医疗机构最有利的挡箭牌。而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之后,法院往往就只认鉴定结论,判决结果也只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依据,医疗病历不再具有证据价值。这实际上是把医疗损害赔偿案的审判权拱手让给了医学会。《侵权责任法》关于手术治疗、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风险说明、替代方案说明义务的规定,把证明这些义务的书面证据,包括知情同意书、告知书、其他经患方签字认可的病历记载等,作为了证明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前款义务”的必要证据,故不再需要通过鉴定来认定。只要医疗机构拿不出经过患方签字的上述书面证据,就足以认定医疗机构未尽到“前款义务”, 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文章
    ·
    ·
    ·
    特别推荐
    ·
    ·

    共4页: 上一页 1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温馨提示: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作品相关权利人与中国法律网网取得联系。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 ·
      • ·
      • ·
      • ·
      • ·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