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惠工厂诉称:原告成立于1992年2月,是一家专业生产销售工业用缝纫机的企业。原告的产品质量优良,远销欧美等国,年出口创汇额近千万美元。原告及原告的产品多次获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1997年7月原告申请注册了"海菱"文字及图形商标,并于1998年10月获准注册。被告海菱公司、华衣公司、多菱公司实施了种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学会收养灾区孤儿。严重误导了消费者及经销商,使原告销售量减少并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被告的行为是:一、被告海菱公司:1、将原告的字号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海菱"作为其字号使用;2、在其生产的工业用缝纫机产品上将原告的字号"惠工"作为商标使用;3、将原告的字号"惠工"作为产品名称使用;4、在其生产的设备上使用了原告特有的产品型号;4、其印刷、散发的"GC0318上下复合送料厚料平缝机"、"GC6-28高速单针平缝机"的产品说明书及宣传资料抄袭了原告的说明书及宣传资料。二、被告华衣公司:1、擅自将原告的字号"惠工"注册了文字及图形商标,并恶意串通许可被告海菱公司使用;2、销售被告海菱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3、将原告的字号"惠工"作为产品名称使用;4、散发侵权产品说明书及宣传资料。三、被告多菱公司:1、销售被告海菱公司制造的侵权产品;2、散发侵权的产品宣传资料。四、被告宏真公司:销售被告海菱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原告据此认为被告海菱公司、华衣公司恶意串通、故意交叉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和字号,误导消费者,抢占市场,其行为足以使公众对原、被告产品及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被告多菱公司明知上述两被告的行为违法仍公开销售侵权产品,散发侵权宣传资料,因此上述三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被告海菱公司、华衣公司、多菱公司的上述各项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2、判令上述三被告停止侵权、公开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判令上述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调查取证费及律师费共人民币500万元;4、判令被告宏真公司停止销售侵权产品;5、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