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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1-08 14:55来源:刘斌 作者:藤真千之 中国法律网

  格老秀斯,格劳秀斯,荷兰人,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先驱,国际法学创始人。其名著《战争与和平的权利》(1625年)不仅是重要国际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资产阶级人权学说的基础自然法或自然权利理论的开创性著作。曾任律师司法官和外交官,1618年因卷入荷兰政治、宗教冲突而被监禁,1621年脱狱成功,避居法国,长期从事写作。自1634年起任瑞典驻法使节,1645年从瑞典返回时病死于途中。他的研究范围相当广泛,涉及法学、政治学、文学、语言学、史学等,但使他享有盛名的是在法学方面。在他的法学著作中,收养。有一本是他在被监禁期间所写的关于荷兰古代法和罗马法的书,名为《荷兰法律导论》,其他三本都是关于国际法的著作。

  格老秀斯的贡献主要是在法律方面,特别是海洋法与国际合作方面。他主张公海是可以自由航行的,为荷兰突破西班牙和英国对海权的垄断提供理论基础(《海洋自由论》)。他的法律基础是自然法。他把自然法与神学分家,声称:听说想收养孤儿。“即使我们假设那不可能的事——就是上帝不存在,或是祂不在乎人类之事”,自然法都将“保持其有效性”。 他又说:“自然法是如此不可变的,甚至不能被上帝自己来改变”。自然法若不是由上帝所决定的,那它的起源是什么呢?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的起源是人性。若是一个行动是合于人性,就被自然法所允许。若是不合,就不被允许。自然法若是基于人性,那么人性的基本要求是什么呢?人性的基本要求有两方面;一是自我保存的欲求,一是对社会的需要。这两种需求有时会矛盾,但自然法就要求人在这中间以理性来权衡。所以基于人的自我保存欲求,自然法要求人尽力追求自己的生存与丰富,但是基于人的社会性,自然法也要求人不可侵犯别人所拥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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