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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三)

时间:2012-01-08 17:37来源:大为印象 作者:山哈 中国法律网

非对话的意思表示是指经由使者转达的意思表示,包括经由信函、电报转达和传达人口头传达的意思表示。非对话的意思表示是间接的意思表示,表意人为意思表示与相对人受领意思表示有一个或长或短的时间距离。一般地,意思表示的形成过程分为意思表示形成阶段、写信阶段、发信阶段、到达阶段和了解阶段,因而形成了不同的四种学说:表示主义、发信主义、到达主义和了解主义。婚育证明怎么写。大多认为以到达主义为最优,且许多国家法律采取了到达主义。所谓到达,指信函或者电文进入相对人的支配范围,处于可被相对人了解的状态,至于受信人是否拆阅,则在所不问。因此,非对话意思表示的拘束力,应从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支配范围之时发生。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生效的规定采取了到达主义,其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收养。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购房须知。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同时,《合同法》规定了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因此,意思表示一经到达相对人时,即产生法律的拘束力,表意人即不得擅自撤回,但如果撤回的通知同时或者先时达到者,则仍能发生撤回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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