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履行的特点1、实际履行是一种补救方法。即在一方违约后,非违约方寻求法律上救济的一种方法。它和违约金、损害赔偿等方法相比较,相比看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更强调违约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从而实现非违约方订约的目的,而不仅仅强调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 2、实际履行的基本内容是,要求违约方继续依据合同规定作出履行。 3、实际履行可以与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定金责任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 4、是否请求实际履行是债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强制实际履行是有效实现当 事人订约目的的补救方式,所以一般认为它是我国合同法中首要的补救方法。你看收养。但是,首先采用并不意味必须采用,因为是否请求实际履行完全取决于债权人的选择。 实际履行的性质强制实际履行是继续履原合同的规定的义务或者说履行原合同债务,但实际上它已与一般履行合同义务在性质上有所不同。这不仅仅表现在强制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通常是在履行期到来后债务人没有履行时发生的,更重要的是强制实际履行的义务与当事人在订约后按合同的规定履生义务在性质上是有区别的。在前一种情况下,由于义务的履行借助国家强制力实行的,这种履行义务不仅是对当事人的责任,而且是对国家的责任。在强制履行情况下,学习收养协议。不论违约方是否愿意,只在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就要履行义务。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当事人只是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履行过程本身还没有借助于司法的强制,当事人并未实际地承担对国家的责任。所以,强制实际履行与一般地履行合同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