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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收养一孩子需要什么条件啊

时间:2012-02-01 13:20来源:熙熙公主 作者:小奶同学 中国法律网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府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 被收养人条件: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岁以上.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 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 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 规定变更监护人。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 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 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以上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条件为: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另外,被领养孩子条件:孤儿、残疾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查找不到亲身父母的弃婴。
你首先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 没有子女 子女没有监护人。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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