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1}3d*E"w!~ 9Y4M,i*j-z8l 代理词 $G-r6j6n"H'C7T6~7Y 审判长、书记员: 新化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依法接受罗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原告罗某收养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根据庭审调查及本案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杨某非法收养原告的小孩及原告之弟罗某代写的那份所谓字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无效。 1、2008年12月6日晚上10点许,在原告不同意的情况下,被告罗某就将原告刚剖腹产三天的男婴,在城西市场处,介绍交给被告杨某,事后,原告要求被告李某要回小孩时,但被告李某要原告写份同意送养的字据,由于原告坚决不同意送养小孩,后被告李某要原告之弟罗某代为原告写份所谓字据,是无效的。 2、原告之弟罗某代为原告写的那份所谓字据,根本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这个权力帮原告代写,因原告不自愿送养这个小孩,曾多次找被告要回小孩,至今未果。由于收养方及送养方没有任何收养协议及手续,就无法到县民政局办理合法登记手续。 3、被告杨某也不符合收养小孩的条件,且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等,被告已有小孩成人,不符合收养小孩的条件。第十一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并收养方与送养方须双方自愿订立收养协议。因原告不但不同意将小孩送养,反而根本就不知道收养方是谁?直到今天才知道原告的小孩在被告杨某家,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7]+c'b!O$x/_*k'Y$s8q 二、被告非法收养原告的小孩,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原告要求被告杨某把小孩交还给原告抚养,是合理合法的。(J4o6K8G*h9_4_2u 原、被告不但不存在合法的收养关系,反而是被告非法收养了原告的小孩,虽然原告之弟罗某代为原告写了份所谓字据,但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罗某也没有这个权力代为书写,且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5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法全文。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将非法收养的小孩交还给原告来抚养,有充足的事实和法律的依据,应得到法庭的支持。9t1ce'\1h,P 三、被告杨某要求原告赔偿经济损失,缺乏法律依据。 原告的小孩,虽然跟被告杨某生活了一年多,是付出了一些生活费用,但被告杨某提出要求原告赔偿,既不合理,又不合法。因为不是原告自愿把小孩送给被告抚养,原告并多次找被告要回小孩,是被告拖到今天所造成的损失,而且属非法收养,也无法到民政局办理合法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30条第三款及收养法司法解释规定:属于合法的收养关系,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法收养关系,人民法院是不予保护的。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考虑并采纳。谢谢!3`.m8L#`7@;~7L +m,t3E7S.g!d0x 代理人:周玉武*`'d#u$V;y*?1d&] 2010年5月29日*Q6Z"m1x:@8f'X 注;未写当事人全名 一定要告吗?被告就要变成偷抢小孩的受嫌人了吗?给这样的原告做代理,好难呀。建议原告给点托养费被告,把小孩接回家为好。或者,什么也不说,让官司打到原被告双方觉醒,自认晦气,乞求调解就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