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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儿童:是可忍孰不可忍

时间:2012-02-02 08:50来源:京师文教 作者:卓言 中国法律网
由小天鹅变成丑小鸭、由优秀生变辍学生,家住广州碧桂园的港籍7岁女孩小羽,因长期被困于家中露台、辍学及吃不饱,皮包骨似的她日前跳楼觅食,被热心人士送往番禺救助站。媒体报道后,其生父和继母的行为让社会哗然。(《南方都市报》7月12日)

7岁小羽骨体重只有14.5公斤,相当于3岁女孩的体重。香港时评人叶竹盛称,小羽事件若发生在香港,其父母可能触犯了对所看管儿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可能会受到10年监禁。如果虐待程度非常严重,将按相应的故意伤害甚至杀人罪等刑事罪名定罪。

英国1989年的《儿童法案》就规定:凡是"影响儿童生理的、智力的、情绪的、社会的或行为的发展"的行为都是儿童虐待行为。针对对于儿童的虐待,一些国家和地区已有成熟的法律和政策来进行干预。我国香港地区对于儿童权益的保护,就专门成立了防止虐待儿童会,每年都会通过电视、电台、印刷物等向社会普及防虐知识;同时还会走进学校、社区,重点向家长、老师进行辅导,如果发生虐待儿童事件,就会较早发现。收到举报后,香港防止虐待儿童会将派社工上门了解家庭背景、受虐情况等。再以美国为例,对于儿童虐待进行干预的法律和政策主要有强制报告制度,严格的受理、登记和调查程序,寄养和代养等临时措施以及家庭维系等长期措施。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儿童受国家保护,禁止虐待儿童,并且在刑法当中规定了虐待罪,对儿童实施虐待的行为作出刑事处罚。但虐待罪除了受害人死亡或重伤的,属于自诉案件,而被虐待的孩子往往出于对父母的畏惧或者由于其血缘情结而不能提出起诉。针对大量存在的不触犯刑法的家庭领域中的儿童虐待行为,并未制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另外,接受刑事处罚后的家长回到家中,仍会对儿童构成威胁。

我们的传统文化认为打孩子是可以接受的一种教育方式。香港防止虐待儿童会发言人也指出,遭受躯体虐待或忽视的儿童,还表现出较多的品行障碍问题、多动、破坏行为、反社会行为等。在各种类型的儿童虐待发生率较高的背景下,除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认识、加大政府投入、设立专门机构等措施外,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儿童虐待案件的救济和干预机制亟待建立。

目前我国儿童虐待案件的披露往往只是当儿童受虐过于严重,经新闻媒体报道才得以被公众知晓,绝大多数儿童受虐案件尚不为人知。因此应设立专门的法律或者条款,对于最有可能接触儿童和发现儿童受虐的人群设立强制报告制度。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对于医务工作人员、幼儿园和中小学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等与儿童接触密切的行业的从业人员实行强制报告制度,并对于知情不报者设立一定的罚则。针对国情,我们还应把亲属和邻居列为强制报告人。

另外,还要完善寄养和收养的法律制度。我国现行收养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必须未满14岁,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儿女的,方符合收养规定。这容易导致受虐儿童只能继续呆在施虐的家庭中,难以有效保护儿童和有效制止对于受虐儿童的进一步伤害。我国法律还应该剥夺施虐严重的原生父母的监护权,将儿童移交其他亲属或福利机构看护,必要时可以寻找合适的家庭收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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