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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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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孩子得协议书怎么写?

时间:2012-02-02 10:41来源:小鱼游泳 作者:祢de寳唄 中国法律网
我是福建人,有户宁波的人家,由于父母离婚,女儿判给父亲,现在父亲无力养育,因此我家要收养这个孩子,现在我想请问要收养这个孩子需要办理什么法律手续?这个协议书该怎么写?
收养协议是指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达成的有关收养被收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 
协议。收养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是
确立拟制血亲关系的重要途径。因此,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收养不得违背计
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以充分维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收养法》第4条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是: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
人可以被收养:①丧失父母的孤儿;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③生父母有
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
年满三十五周岁。
  送养人的条件是:①孤儿的监护人;②社会福利机构;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子女的生父母;④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
到的可以单方送养;⑤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
女。
  签订收养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收养协议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签订。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
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
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
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
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
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见《收养法》第14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但如果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同
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
人无子女的限制。
  (2)登记与公证。这不是收养的必须程序。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
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
养人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3)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配
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收养
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一、 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这个你朋友满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这个应该没问题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这个也应该没问题

(4)年满30周岁。 (这个你朋友满足)

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弃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二、 收养人拟收养本中心儿童须提供的材料

(1)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户口地址,如已生育子女须复印子女的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收养人常住地的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5)本中心康复医院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复印件一律采用 A4纸。


三、 收养程序

(1)夫妻双方年龄均满30周岁,身体健康、有良好经济收入、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自愿收养本中心弃婴(童)的,持上述有效材料到深圳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申请收养。

(2)经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审核后符合收养条件的,在福利处领取《收养登记申请书》。

(3)拟收养人向本中心保育一科递交有关收养材料,填写“收养深圳市社会福利中心弃婴(童)申请表”,经保育一科审核后由分管领导和中心领导审批。

(4)保育一科按申请的先后顺序、无生育子女优先的原则通知申请人来我中心与孩子见面。由保育二科提供2—3个孩子供其选择,任何人不得直接到保育二科挑选小孩。

(5)如初步同意收养该孩子,由拟收养人填写“深圳市社会福利中心弃婴(弃童)收养观察审批表”,签定“家庭收养观察协议书”,经领导审批同意后,由保育一科填写“弃婴(童)离院通知书”,可将孩子带回家观察3-6个月,观察期内可带孩子到医院体检,体检费用由申请人负责,检查发现有器质性病的可考虑退换。

(6)经过3-6个月的观察,同意收养该孩子的,认真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带齐有关收养材料,提供被收养人正面免冠大1寸彩色相片4张,来本中心保育一科办理相关手续。

(7)《收养登记申请书》由中心领导签名、盖章后,保育一科通知拟收养人将其递交深圳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并申请刊登拟被收养弃婴(童)的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60天如无亲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认领的,民政局再通知收养人到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8)收养人办妥收养登记手续、领取《收养证》后,收养人将《收养证》正本及复印件递交保育一科,由保育一科填写“深圳市社会福利中心弃婴(童)送养登记表”,并备案归档,同时填写“居民变更姓名申请表”。

(9)“居民变更姓名申请表” 由中心领导签名、盖章后,保育一科通知收养人将其递交市公安局户籍科办理孩子更名手续,同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10)保育一科每月统计收养观察人数和领养人数,每年装订成册交档案室统一保管。

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吗?应该很清楚了吧,这个就是深圳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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