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除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种收养条件外,还要履行一定的收养程序,收养关系才能合法的成立,一旦发生纠纷也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1998年修订的《收养法》对收养的程序规定了统一的登记制度。《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这一登记程序成为中国公民在中国收养子女的必经程序。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 根据有关的法律,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在弃婴或儿童发现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 ◆需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文件 (一)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被收养人的近期免冠黑白照片若干张; 2.提交收养子女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有无抚养能力、本人经济状况,以及不虐待、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 3.婚姻状况证明及复印件(未婚的需要提交未婚的证明、已婚的需要提交结婚证书、离婚的需要提交离婚证书、丧偶的需要提交配偶死亡证明书); 4.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由收养人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 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6.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订立的书面收养协议; 7.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需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二)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我不知道http://www.5law.cn/info/minshang/shouyang/shouyangfagui_/2012/0104/71943.html。 1.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作送养人的(包括已离婚的),需提交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子女情况证明及送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子女的证明(该项证明需经计划生育部门同意); 2.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单方作送养人的,由送养人单方提交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子女情况证明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书、下落不明或死亡配偶的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时,必须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有监护能力的证明、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以及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4.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监护人作送养人的,需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5.对查找不到生父的非婚生子女,其生母单方作送养人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并说明单方送养的原因; 6.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需提交经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同意送养的书面文件。 (三)如果被收养人是14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证明或者华侨身份证明; 2.达到法定婚龄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户口证明或者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被收养人有配偶的,提交配偶同意其被收养的书面意见。 ◆允许办理书面收养协议 《收养法》第15条第3款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但是这种书面协议不是收养的必经程序,而且,收养协议只能由以下的人签署:(一)亲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必须由亲生父母和收养人共同签署;(二)丧失父母的孤儿的近亲属作为送养人的,由孤儿的近亲属与收养人共同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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