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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领养一个一岁以下的孤儿,需要什么样的程序

时间:2012-02-02 18:50来源:鹿鹿 作者:阿路龟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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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三种情况,助养,认养和收养。 我估计你说的是收养吧。 ============================================================ 收养条件如下: (一)我夫妻无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二)我夫妻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这种能力包括抚育被收养人的家庭有较好的居住条件和生活条件、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等,以确保养父母能很好地履行抚养和管教养子女的职责) (三)我夫妻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传染病、精神病等); (四)我夫妻均年满三十周岁。 流程如下: ============================================ (一)收养登记程序 《收养法》15一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法》15一的规定说明,登记程序为我国收养的必经程序。 1、收养登记机关 根据《收养法》15一的规定,办理收养登记的法定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根据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颁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收养登记管辖分工如下:《收养登记办法》3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或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非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或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登记程序的步骤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分为三个步骤: (1)申请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收养登记办法》4 A.对收养人的要求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收养登记》5 ①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②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③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①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②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B.对送养人的要求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关于小孩领养的条件。 《收养登记办法》6 ①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②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C.对被收养人的规定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2)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收养登记办法》7一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收养登记办法》7二 (3)登记 经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登记办法》7一 (二)收养协议程序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法》15三 但收养协议并不是收养成立的必经程序。收养未经登记,不产生法律效力。 收养协议应由以下特定范围的主体签署: 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必须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与收养人共同签署; 生父母将自己的子女送养给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作养子女时,由生父母与其同辈旁系血亲共同签署;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时,由继父(母)与继子女的生父母签署; 丧失父母的孤儿的近亲属(即监护人)作送养人时,由孤儿的近亲属与收养人共同签署。 订立书面收养协议时,收养人、送养人双方还必须符合我国 《民法通则》55条规定的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否则,违反上述规定订立的收养协议无法律效力。 (三)收养公证程序 依照《收养法》15四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此规定的立法意图在于: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办理公证,以显示收养行为的庄重性。但它并非收养的必经程序,办理与否,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但在当事人的意愿中,只要一方提出公证要求,另一方就应当接受公证。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时,有以下三个步骤: 1、申请 当事人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向该机关提交写明收养目的和抚育能力的收养申请书、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以及收养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家庭成员、身体健康情况、家庭经济能力、有无子女以及与收养条件相关的各项证明材料。 2、审查 登记机关接受当事人申请后,应当对收养关系当事人进行必要的查询,以查明收养人、送养人是否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有无欺骗、隐瞒的情况和不良的收养动机,全面权衡收养是否有利于被收养人的抚养、成长。 3、办证 经审查,对证件齐全有效,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的,准予办理收养公证,发给收养公证证明,收养关系自发给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经审查,对于证件不齐全,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的,则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收养关系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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